一家知名洗涤设备公司业务员,利用工作便利混入政府采购渠道,通过与中标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方式,向他人出售假冒其本公司注册商标的洗涤设备,一台竟获利近万元。近日,张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经侦民警抓获归案。
为拿订单低于出厂价报价
张某在这家洗涤机械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主要负责甘肃、青海、宁夏三个省区的销售业务。2015年,他赴甘肃兰州下属某县第一人民医院维修其他品牌商用大型洗涤设备时,与该院后勤采购负责人孙科长相识。
2017年春天,张某获悉医院可能要更换洗涤设备,便马上联系孙科长,希望能从自己这里采购。随后,孙科长给他介绍了医院的设备供应单位,某商贸公司的王经理。王经理告诉张某,公司要参与当地政府采购招标,两人经过多轮商谈,确定以数万元的价格卖给王经理一台他所在公司生产的名牌洗涤设备。
王经理从业多年,认为张某给的价格确实便宜,答应他只要中标,就买他的机器。
事实是,张某为了拿到这个订单,给了低于出厂价数千元的报价,而这个价格他是无法从公司拿到洗涤设备的。
偷梁换柱将机器组装成名牌
2017年6月,王经理的商贸公司果真中标。张某的机器从哪里来呢?原来他早有打算,找了公司的一家下游外包厂家。几天后,他私自打印了一份外包厂家的销售合同,以外包厂家的名义与王经理的公司签订了《洗涤设备买卖合同》,由王经理向外包厂家打款。外包厂家开具发票给王经理的公司。
一周后,这台实际上由外包厂家生产的洗涤设备,发到了兰州某县第一人民医院。20天后,张某赴兰州,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
至此,张某以知名洗衣机厂业务员的身份,卖了一台另一家企业生产的洗涤设备给医院,仍向对方宣称是本厂的知名品牌洗涤设备。当然,小企业生产的机器要便宜近1万元,这1万元的差价最终落入了张某的腰包。
张某是如何“瞒天过海”的?
经审讯,张某交代,他提供了本公司产品的全套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宣传彩页、产品合格书、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等,其中授权书是他自己打印的,盖上他在地摊上私刻的公章。这台全自动大型滚筒洗衣机,高约2米,宽约为1.8米,重量约为3吨,外表上与名牌机器相差无几,只有部分内部构件以及电机安装位置略有不同。加上张某还专门找标牌公司做了名牌机器的商标、铭牌、英文字母,王经理以及医院在接收机器时,没有任何怀疑。
设备出故障售后服务露马脚
张某自以为天衣无缝的骗局,在事隔半年后东窗事发。2017年年底,兰州某县第一人民医院在使用洗衣机半年后发生故障。医院拨打了张某所在公司的售后服务热线,售后人员在查询系统后发现,公司并没有出售洗涤设备给这家医院。
之后,王经理打电话给张某,质问他这台洗涤设备的来历。张某信誓旦旦地告诉王经理说,这台洗衣机绝对是他公司生产的,只不过是顶账给外包公司的。
随之,张某所在公司很快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兰州,发现这是一台假冒该公司品牌的产品,随即报警。蓬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并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侦民警表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最常见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当前,在一些公司业务员中间存在着“吃里扒外”的现象,他们利用自己经营多年的销售渠道,不仅销售本公司的产品,而且销售假冒自己公司品牌的低价产品,从中赚取差价,获取利润。这种“捧着自己公司饭碗挖墙脚”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元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来源于: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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