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一起淘宝网起诉售卖假名牌卖家的民事诉讼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诉3名被告售假行为违反网络服务合同和损害原告商誉,索赔共计321万元。
2016年6月,淘宝网通过大数据打假系统发现两家店铺销售的施华洛世奇手表存在售假嫌疑,遂在疑似售假店铺购买了一块“施华洛世奇”女表。经品牌方鉴定,权利人给出了“所涉商品为假货”的鉴定结论。由于涉嫌侵权货值较高,已涉嫌触犯刑法,淘宝网将线索移送至警方。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称,刘某均、王某怡、陈某华3人售假的行为违反原被告双方的网络服务合同,构成商标侵权,对申请人商誉造成损害。根据品牌价值、活跃用户统计和售假记录等方面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各赔偿原告损失48万元、92万元及157万元, 另请求法院判令3人各赔偿原告合理支出6万元、6万元及12万元。同时,淘宝网请求法庭判令3名被告在报纸、网络媒体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因被告的恶意售假行为对原告声誉造成的影响。
案件开庭后,已收到法庭传票的被告3人并未到场出庭,法庭宣布缺席审理。被告刘某均和陈某华提交的答辩状显示,其二人认为淘宝网提供的关于品牌价值、活跃用户统计等证据与该案无直接关联,且双方签订的电子合约里未约定有关商业信誉损失的计算方式,造成的损失是被告无法预见的。同时,被告认为淘宝网以服务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失需要承担在媒体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责任,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和采纳原告的证据及请求。
案件审理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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