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目前正在征集公众意见。根据意见稿,教育、医疗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的,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如未履行报告义务将被追责。
意见稿称,该指引所称监护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监护侵害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或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况的儿童。
意见稿规定,本市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委会、街(镇)社会工作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含各区救助管理站,下同)、儿童福利机构(含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下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的,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向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反映或举报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受理。
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意见稿,发现儿童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况的,公安机关应当视情况将其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委会、临时庇护场所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照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儿童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就护送地点征求其意见。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需要救治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送医救治,同时通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照料,或者通知属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后续救助工作。产生的医疗救治费用依法由监护人承担,其他亲属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垫付的,有权向监护人追偿。
此外,公安机关将困境儿童护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侦办查处情况说明。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的,如能查找到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并经儿童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者区民政部门同意的,由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法定监护人之间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公安机关要责令并指导其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儿童福利机构“兜底监护”
意见稿表示,对于暂时无法查找到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或遭受监护侵害经评估暂时不宜返回监护人家庭继续生活的儿童,由儿童住所地所在区民政部门或街镇履行临时监护责任,可以交由辖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照料。对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照料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临时监护照料期满仍未查找到监护人的困境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依法落实兜底监护职责。
来源于: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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