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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星期一

朋友圈转发“最”字广告被罚是严肃普法

时间:2020-06-16    10:23:16

  微信朋友圈转发违规广告被处罚,无疑迈出了互联网微信朋友圈规制违法广告的第一步,补上了微信朋友圈违规广告执法从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到转发者的最后一块拼图,堵上了微信朋友圈违规广告泛滥传播的一个主要漏洞和推手——有意无意的朋友圈违规广告转发者。


  ■余明辉


  全球“最好”的榴莲?这种宣传语出现在朋友圈里可能涉嫌违法。近日,浙江省宁波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处理了两起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案件。一则是2月25日通过“某客服1号”发布介绍榴莲的广告,存在 “全球最好的榴莲……这个冬天最好吃榴莲了”广告字样;另一则是2月26日通过“某客服1号”发布介绍奶油枣的广告,存在“最好吃的奶油枣没有之一了”广告字样。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发布“最高级”“最佳”等禁止情形广告的行为,当事人被立案查处,最终被处以罚款。


  与以往一些违规广告被处罚相比,此次的处罚虽然都是因为使用“最”字广告违法而被处理,但这与以往被罚的往往是经营者 (广告主)、广告制作者自己发布“最”字等违规被处理不同的是,此次被发现、被处罚的对象,是为经营者 (广告主)帮忙在朋友圈转发“最”字广告的店长等。但显然,这样的被处理并不冤枉。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发布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的禁止字样。而早于2016年9月1日就已实施的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更是明确,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同时,2019年3月8日微信安全中心公众号发布的 《关于处理微信个人账号发布“违法违禁品”售卖信息的公告》,也对朋友圈发布、转发违规广告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发布了相关处罚规定。


  这些规定都说明,用户即便仅仅是在朋友圈转发广告,客观上也是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即成为广告的发布者,同样受《广告法》的规制,其就有责任和义务先审查广告合规与否,否则一旦转发了违规广告,一样要担责和被处理。


  让人遗憾的是,即便有如此多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中,朋友圈中转发违规广告的现象仍比比皆是。之所以如此,出于面子帮忙、好奇激情转发等固然是一些不可忽视的因素。但更重要的一点,恐怕还在于相关的法律规定普及不够深入人心,法制震慑力不足所致。


  事实也正是这样,在现实中,因发布违规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制作者被处罚的例子很多,但对转发违规广告,尤其是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违规广告被处罚,却相对鲜见。


  就这一意义上讲,此次案例执法,无疑迈出了互联网微信朋友圈规制违法广告的第一步,补上了微信朋友圈违规广告执法从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到转发者的最后一块拼图,堵上了微信朋友圈违规广告泛滥传播的一个主要漏洞和推手——有意无意的朋友圈违规广告转发者。这也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朋友圈帮忙发广告要小心,胡乱发广告很有可能面临处罚。浙江处罚的两个案例是一次非常及时的不折不扣的严肃执法和普法。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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