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原因,刘女士报名参加的横店影视城三日游“泡汤”,导游带着一众旅游者只在外围兜了一圈便“打道回府”,事后刘女士多次要求旅行社退费并赔偿损失却未果。近日,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调解,最终退款1358元。
记者了解到,家住上海的刘女士想趁寒假带女儿去横店影视城旅游,于是报团参加了某旅行社浙江横店三日游服务项目,双方签订一份《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费用为每人1208元,共计3天2晚,提供的游览项目为大智禅寺、秦王宫、梦外滩主题公园等。合同签订后,刘女士支付了两人共计2416元的旅游费用。
2020年1月24日,旅游行程才刚刚开始便出现疫情,全国景区暂停对外开放。此时,刘女士一行在导游的组织下前往横店,却在横店影视城门前看到暂停开放的公告,导游带着众人在外围兜了一圈,最终徒劳无功而返。
之后,刘女士多次与旅行社协商,要求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1000元,遭到旅行社拒绝。协商未果,2021年3月15日,刘女士将旅行社起诉至上海虹口法院。
调解中,法官了解到,在旅游行程开始的前一天,景区发布公告称因疫情原因停止对外开放,旅行社理应知晓并取消行程,但事实上,旅行社贸然组织原告一行人前往横店,致使众人徒劳往返。
根据刘女士的诉求,法官联系旅行社。起初,旅行社态度强硬,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法官表示,根据《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民法典》亦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造成本次旅游行程徒劳往返,旅行社也有责任。经法官释法明理,旅行社同意退还刘女士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并表示目前旅行社面临大量涉疫情合同纠纷,经营也很困难,希望刘女士能退一步,免除赔偿部分。随后,法官进一步与刘女士沟通,刘女士表示体谅旅游经营者的实际困难,愿意达成调解。
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了退款1358元,不另外赔偿的调解方案。
法官提醒:
不可抗力是法定解除事由
数据显示,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旅游纠纷逐渐增多,2020年以来,上海虹口法院受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案件28件。
对此,法官提醒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处理相关旅游合同纠纷时,应注意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旅游法》,都规定了不可抗力是法定解除事由。因疫情影响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实际支出且无法挽回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对于不能退返的费用,应提供明确的支出且不可退还费用的证明材料,确保旅游者的知情权。
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经旅行社和游客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比如延期出团等。但由于不可抗力的不确定性,多数旅行社或者游客大多会选择直接解除合同,那么此时无论解除合同的一方是谁,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同时收集损失证据以备后续纠纷的解决。(以上人名、旅行社名系化名)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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