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福建省云霄县陈岱镇的几位村民给云霄县消委会和县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台送来绣有“心系三农、诚恳服务”锦旗,表达他们的谢意。
今年8月,云霄县陈岱镇李某等5位农民向福建省诏安县某种子销售商购买某品牌甜豆种子77件,共计11.4576万元,播种面积约462亩,种植后,因种子发芽率极低,和经销商协商未果,于11月8日向云霄县、诏安县12315和消委会投诉。
11月9日,云霄县、诏安县消委会及农业部门工作人员来到陈岱镇农户种植田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这批种子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份,有效期一年,而农民购买时间是今年8月份。种子即将过期,商家却没有告知农户,最终种子出芽率不足30%,导致农民受到经济损失。
云霄县消委会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商家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农民没有详细阅读标识,注意生产日期、有效期、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导致将过了期限的种子继续播种,也负有部分责任。
由于这笔种子尚未全部付款,通过两地消委会的协调,销售商与农户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原本种子协议价62元/瓶,现按20元/瓶出售给农民,由销售商承担42元/瓶的差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7.7616万元。
编辑:黄磊
来源于: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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