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1日19时10分,消费者任某收到两条龙江银行客服发来的短信提示:龙江银行卡刷卡消费了两次,第一次5万元、第二次32050元。“银行卡就在我身上,哪来的消费呀。”任某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了,马上通知龙江银行客服,要求立即冻结此卡,并到派出所报案。
经调查,任某的银行卡是经POS机两次刷卡交易,被盗刷了82050元,商户名称分别为北京市华信装饰一分店和华信日用品二分店。该两笔交易签购单中持卡人签名处显示的签名为“王亮”,并非任某。
任某认为,龙江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对储户进行保密并保障储蓄资金安全义务,由于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负有赔偿责任。他多次找到龙江银行协商,均未得到明确答复。无奈之下,任某将龙江银行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给付被盗刷的存款82050元及利息。
庭审中,龙江银行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协议》的约定,由于密码等泄露造成的损失应由消费者承担。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龙江银行办理借记卡,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消费者作为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龙江银行负有保障储户银行卡账户内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作为发卡行负有采取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和伪造,以保障储户账户安全的义务,故龙江银行在无证据证明消费者帮助他人实施取款行为并报假案的情况下,应对涉案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银行卡密码具有唯一性和私密性,消费者作为持卡人对借记卡及密码应尽谨慎、妥善保管的义务,现涉案借记卡凭输入正确密码被盗刷,消费者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对于密码泄露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对于密码泄露导致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银行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其余10%的损失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今年6月,南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江银行向消费者偿还损失82050元的90%,即73845元和利息。龙江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任某作为储户与龙江银行存在存款服务合同关系,龙江银行作为具有强大资金和技术实力的企业,有能力也有义务改进和增强交易终端的安全性能,防范安全漏洞。任某的资金在龙江银行特约商户处被伪卡盗刷,对此龙江银行构成违约,龙江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龙江银行承担消费者任某损失的结论正确,法院予以维持。日前,黑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龙江银行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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