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手机生产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手机、平板等APP,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工信部介绍,“基本功能软件”是指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应用软件,主要有4类:操作系统基本组件;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软件,如蓝牙、GPS、指纹传感器应用等;基本通信应用软件,如短信、拨号、联系人等;应用软件下载通道类型的软件,如应用商店等。简单来说,手机预装的第三方软件必须可卸载。《规定》要求手机厂家应约束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APP,并提示用户终端在销售渠道等环节被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和应对措施。
《规定》要求,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对于如何界定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行为,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解读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工信部表示,用户发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违反《规定》相关要求,可向企业投诉举报,企业应在规定和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妥善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的,用户可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电话为010-12300、省会城市区号-12300)。用户发现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或违规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可向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举报(电话为010-12321、省会城市区号-1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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