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市消费者岳女士花66万元购买的“交趾黄檀”家具,发现材质是便宜许多的红酸枝。岳女士认为商家欺诈,索要三倍赔偿,遭到商家的拒绝。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商家退还岳女士购物款66万元,并支付利息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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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30日,岳女士在位于济南市北园路富雅家居广场大清翰林家居专卖店,花94万元购买了3组交趾黄檀顶箱柜,后发现家具木材是红酸枝,并非交趾黄檀。随后,该家居专卖店申经理承认书柜的材质是红酸枝,并答应给岳女士重新做3组交趾黄檀顶箱柜,同时将94万元的家具款降至66万元,交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由于对方迟迟未交货,岳女士将申经理诉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要求解决买卖合同,由申经理支付违约金19.8万元以及购物款项66万元并支付利息。
天桥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申经理作为合同当事人,其承诺的履行义务的最后期限为2015年7月20日,现已逾两年有余,且其不承认自己为合同当事人,足以认定岳女士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岳女士要求解除相应的合同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回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岳女士主张返还其已支付的案涉货物的货款66万元,合法有据。
关于岳女士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损失,法院认为,我国违约金制度兼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性质,但以补偿性为主。本案中,岳女士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已付货款的利息损失,远超过其实际损失,商家也明确主张岳女士有关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法院依法对岳女士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损失作为其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合并予以调整,酌情按其已付货款的金额及时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予以计算,共计10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商家退还岳女士购物款66万元,并支付利息10万元。
编辑:游婕
来源于: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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