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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11部门出台方案 综合整治学生欺凌

时间:2017-12-27    15:36:40

  12月27日,记者在教育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教育部等11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治理方案》通过界定学生欺凌、提出预防举措、规范处置程序、明确惩戒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理清职责分工等6举措,建立健全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治理方案》明确,“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治理方案》提出了预防学生欺凌的一系列措施:学校加强教育,各中小学校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开展家长培训,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引导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强化学校管理,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定期开展排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治理方案》强调,学生欺凌事件须依法依规处置。学校发现欺凌事件线索后,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对确有必要的,要启动复查;涉法涉诉案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治理方案》提出,针对不同情形的欺凌事件,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教育惩戒工作。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治理方案》提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和相关负责人考评体系;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责任;健全依法治理机制。


  《治理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中,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残联11个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并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有效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编辑:黄磊

来源于: 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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