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的某物业公司保安鲍某在小区内发现一辆共享汽车的车窗没有关好,于是潜入车内拿走了钥匙并撕毁了车身二维码,将这辆共享汽车占为己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鲍某因犯盗窃罪,获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鲍某今年18岁,是望京某小区的一名保安。今年5月10日,他在小区一塔楼楼门前,发现一辆奔驰Smart共享汽车车窗没有关好。于是,鲍某萌生了将车辆偷来自己使用的想法。
据鲍某交代,他从没有关好玻璃的副驾驶位置把手伸进车内将车门打开,进入车内后将车辆开至京密路边的一处空地。之后,他将车身上的二维码撕毁,用壁纸刀将栓钥匙的钢丝割断,将钥匙随身携带。
之后的3天,鲍某多次驾驶该车辆至朝阳、通州、海淀等地。
鲍某占有的车辆系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投放、北京都安同信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据途歌公司运营总监田先生介绍,公司在5月10日18时许,发现该车辆属于非运营状态,但是GPS却显示车辆一直在移动,所以判断有人在使用该车,怀疑车辆被盗。
途歌公司为挽回损失,安排了工作人员查找这辆车的下落。5月13日,工作人员发现该车在香山路附近延五环向东行驶移动。最终工作人员在保利中央公园外空场处找到该车并当场抓获鲍某,随即报警。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8万元,已经起获并发还给了途歌公司。
在法庭受审时,鲍某自己没有盗窃的故意,只是想短期使用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汽车作为一种共享物,车外的二维码标志以及固定在车内的钥匙是其经营者能够在他人使用时管理、控制该车的重要条件。鲍某在作为非正常用户进入该车后,割掉钢丝绳取走车钥匙、撕掉二维码并将该车转移位置的行为已经切断该车与经营者的正常联系,其以秘密手段将车辆据为己有的意图明显,故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故对鲍某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鲍某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编辑: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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