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新一年的“开门红”保险销售节点。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近日提醒消费者:谨防“炒停”营销,在选购“开门红”保险产品时,要谨防被忽悠。
据了解,在“开门红”期间,有的保险销售人员为冲业绩,利用活动炒作概念,以“即将停售”“限时限量”“产品打折”等概念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利用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情况下的盲从心理,诱导其购买“开门红”产品。
还有的销售人员夸大宣传,违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比如在介绍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夸大宣传或不实宣传的行为,误导消费者投保。
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对于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消费者应了解以下内容:分红保险未来红利分配水平是不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未来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亏损;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不确定;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可能要收取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费用,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另外,《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这位负责人提醒说,消费者应理性消费,不盲从、不跟风。
不仅是提醒消费者,在规范险企销售端,保监会也祭出了“杀招”。
2017年12月29日,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针对保险公司的销售乱象、渠道乱象、产品乱象和非法经营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在销售方面,保监会将重点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存单变保单”,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承诺、夸大收益等问题;重点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其他机构和个人通过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等问题;严厉打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诋毁同业商誉等违法违规行为。
编辑:周重耳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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