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业务员姜某以银行员工的身份,长期在黑龙江省庆安县工商银行内,与银行柜员、大堂经理配合,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储户办理保险,然后将保费再转移到外地投资公司,从中谋利。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姜某以这样的方式骗取金额达2400万余元。记者近日获悉,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7年1月,庆安县20余位储户向记者反映,2015年至2016年期间,他们在庆安县工商银行营业厅办理存款业务时,被自称“银行工作人员”的姜某以银行开展“新业务利息高”为名,诱导办理了一年至两年不等的“定期存款”,金额从两万至40万元不等,后来发现这些存款均不翼而飞。
此后,储户从庆安工商银行获悉,之前他们办理的并不是银行存款,而是投保的阳光人寿保险。此时他们才得知,那位穿着工商银行服装长期在银行内活动的“工行员工”,实为阳光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而阳光人寿保险公司答复称,该公司从未与这些储户签过保险合同,他们的保单都是假的,钱也没有打进保险公司账户。
储户们意识到被骗后,向警方报案。2017年1月6日,保险公司业务员姜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7年2月8日,姜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批准逮捕。同年10月12日,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庆安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间,阳光人寿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专管员姜某,对外宣称自己是“银行保险部客户经理”,负责在庆安县工商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同时,姜某还兼职浙江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岩公司)业务总监、吉林省万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销售员。
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姜某以阳光人寿保险公司银行保险部客户经理的身份,身着与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相似的服装,以介绍理财产品高额利息为诱惑,与该行152位储户签订虚假保险合同,通过刷POS机和网上支付的方法交易存款金2400余万元。其中,1396.17万元转至金岩公司,用于购买该公司一年期的“银利通”“年年鑫”产品,其余的1007万元转至万邦公司,用于购买该公司发行的“金海洋”产品。姜某以此挣取高额业务提成与绩效工资,获利287万余元。
据了解,姜某是2015年9月25日与阳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任中级客户经理,而他的另一个身份是金岩公司业务总监,主管销售部。也就是在此时,阳光人寿保险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关于在银行内销售保险的合作协议,由姜某长驻庆安工商银行负责销售阳光人寿保险。姜某承诺,银行人员每营销成功1万元钱,给100元产品营销奖励费。受利益驱使,工商银行从柜员到大堂经理都向储户极力推荐阳光保险理财产品。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庆安县工商银行2名大堂经理、2名综合柜员4人在姜某处获利数11.1万余元,也就是说,通过银行人员就直接骗取保费1100多万,近一半的保费都是银行人员完成地,他们正是利用储户对银行的信赖心理,欺骗性更大。
目前,转入万邦公司的资金已全部返还,浙江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向公诉机关提出起诉意见。工商银行与阳光保险公司对姜某转至金岩公司的1396.17万元及按银行利率支付的利息,已垫付给相关储户。
日前,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处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编辑: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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