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眼镜只售不租 广告占用影片时长
时间:2018-01-31 10:44:38
88家影院中,70家影院要求观众购买3D眼镜,22家影院播放广告时间过长,不能准时放映电影,这是深圳市消委会近日发布的电影院服务消费监督调查结果。
对于这些情况,律师认为,电影院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并构成不公平交易。
本次调查历时一个月,选取了深圳市88家客流量较大、具有品牌效应及一定影响力的影院,由调查员现场观看电影并记录真实情况,再填写问卷回答相应问题。
3D眼镜只售不租
据了解,3D电影推广之初,大部分影院都提供租借3D眼镜服务,但随着3D电影的逐渐普及,3D眼镜的提供方式逐步由租借向售卖转变。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88家影院中仅有18家提供3D眼镜租借服务,其余70家影院均以售卖形式提供3D眼镜。3D眼镜的价格在5到20元不等。
●律师观点:
侵犯公平交易权 深圳市消委会律师志愿团律师陈朝辉认为,3D观影合同是经营者单方制订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合同,提供3D眼镜是合同内容应有之义,是合同附随义务,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如果经营者不免费提供3D眼镜,或通过格式合同单方约定需消费者自带或购买,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免除了经营者的主要义务,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了《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陈朝辉表示,向观众出售多样化的付费3D眼镜是市场行为,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但前提必须有免费租借的基础服务。电影院应在免费租借符合合同目的的3D眼镜基础上,另行提供增值服务。
映前广告致放映延时
本次调查中,大部分影院做到了准时放映,但有25%的影院存在延迟放映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观影体验。其中拖延正片放映时间最长的是罗湖区东峻广场的洲立影院罗湖分店,播放广告时间长达15分钟。
●律师观点:
广告不得占用放映时间 陈朝辉表示,电影院播放广告必须公示并向观众说明,且不得占用放映时间,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品销售者不能强制搭售商品。同样,商家也不能强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涉嫌强制消费。根据《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并且这些广告多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广告,增加了观影者的负担,违背了观影者的意愿,构成了不公平交易。
记者了解到,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广电总局电影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2009)影字79号再次重申规定:“贴片广告、映前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前,并在电影票面上标注的放映时间前放映。不得在电影放映中播放广告。”
陈朝辉认为,经营者占用放映时间播放广告,一方面属于应受处罚的、违反行政部门规定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编辑:黄劼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