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冯松龄 黄弢 记者朱海 李洪涛 刘文新 顾艳伟 洪敬谱 刘浩 徐文智 王照重)
编者按所谓贴片广告, 是将企业产品广告直 接注入影片拷贝,在电影放映前播出的广告,也称随片广告。早在2004年,原国家广电总局与国家工商总局曾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要求“电影贴片广告不得占用影片放映时间;影院须公示贴片广告的放映时间;未经电影版权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搭载、删减广告”。2009年年初,原广电总局再次发布通知,要求“贴片广告、映前广告需在电影票票面上标明广告放映时间,不得在电影放映中插播广告”。近日,《中国消费者报》组织北京、上海、重庆、江西南昌、安徽合肥、山东济南、广西南宁、吉林长春、陕西西安等9地记者,对当地影院贴片广告播放状况进行体验调查发现,大部分影院工作人员对此规定一头雾水,也未按规定执行,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实地调查
映前放广告成标配
重庆 11月20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通过微信购买了一张重庆CGV星聚汇影城(鱼洞店)的电影票,影片为《我不是潘金莲》,放映时间13时55分。记者看到,电影票上没有关于映前广告的提醒或告知信息。
影片在5号厅播放,记者13时40分入场,13时48开始播放“对号入座”“请勿吸烟”等观影事项,随后是有关交通安全的公益宣传。近3分钟后,是影院映前广告总代理——重庆一言一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招商宣传“讲好一个故事、做好一个广告”,紧接着是10余条商品及服务的广告。接下来是《罗曼蒂克消亡史》《圣诞快乐》等影片预告。不知不觉,时针已指向14时,《我不是潘金莲》才开始上映,比电影票上标注的时间晚了5分钟。
电影结束后,记者以观众身份打电话询问重庆CGV星聚汇影城(鱼洞店),映前广告时间为什么要占用影片播放时间?市场部工作人员说,可能是上一场电影结束的时间延长了,影响到了这一场的时间。
记者在购票处、走廊等仔细观察,没有看到任何有关映前广告的提醒或告知。售票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有映前广告的相关规定。
11月24日,记者购买了一张重庆万达影城(南坪店)的电影票,影片《深海浩劫》,放映时间12时20分。电影票上没有关于映前广告的任何信息。
记者刚进场入座,影城就针对映前广告广播了一段提醒:“根据影片发行方规定,部分影片放映前会有广告片或预告片,敬请理解。”接下来开始播放文明观影告知及安全交通公益宣传,随后转入广告“轰炸”,共播放播了20余条广告,之后是电影预告。12时20分,电影《深海浩劫》正式放映。
西安 11月25日晚,记者购买了陕西西安奥斯卡熙地港国际影城的电影票,观看21时40分放映的影片《神奇动物在哪里》。记者在售票大厅观察,没有任何视频影像、文字图画提示即将放映的电影有无广告以及广告时长。记者询问售票人员影片是否有映前广告?该售票人员回复称“应该会有,具体多长时间不清楚”。电影票上没有提示映前广告的字眼。
该影城的运营经理告诉记者,不知道有影院应提前明示映前广告的有关规定,观众一般提前5到10分钟进场,影城在正式播放电影前会播放5分钟左右的广告,并不强迫观众观看,影片会准时开始播放,广告不会占用正常播放时间。
21时38分,记者走进三号放映厅观看《神奇动物在哪里》,正在播放西安当地企业的映前广告。当最后一个广告播放完,银幕开始出现中影的字头时,时间为21时41分。
11月26日,记者在咸阳市财富中心首映国际影城购买了一张18时30分放映的影片《海洋奇缘》。在售票大厅,记者找寻不到提示映前广告的信息。同样,记者手里的电影票上也没有任何有关映前广告的提示。记者提前10分钟验票进场,放映厅提前5分钟开始播放映前广告,包含消防宣传、汽车销售、婚礼设计、餐饮、房地产、银行等8个广告,18时30分准时开始播放电影。
上海 11月23日,记者来到上海世纪仙霞影城观看《我不是潘金莲》,电影放映时间为19时40分。记者提前10分钟进入放映厅,19时32分开始播放神州专车、小米电器、家乐福、马牌轮胎、聚力、立邦等10多条商业广告。19时40分,仍在播放即将上映的影片预告。直到19时43分,电影才开始播放。
11月26日,记者来到幸福蓝海国际影城(上海三林店)观看《神奇动物城在哪里》,放映时间为9时20分。记者在放映厅看到,影片的实际播放时间为9时21分,在9时16分至9时21分期间,影院播放了神州租车、家乐福、马牌轮胎、一直播、vivo x9等8条商业广告。
记者调查发现,上述两家影院在现场及电影票上并未标注相应的广告时间。工作人员表示,广告播放时间由院线和片商决定,至于播放时间的控制并不了解。
北京 11月17日,笔者来到北京金逸影城中关村店,购买了一张8时30分放映的《我不是潘金莲》的电影票,票面没有任何贴片广告提示。
笔者仔细观察,在售票处、检票口、广告区等位置均未发现贴片广告信息,售票人员、检票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不了解相关规定。一位王姓影院负责人表示“了解该规定”,没有张贴公告的理由是“检票人员会口头告知消费者广告放映的时间和入场时间”。
8时18分开始检票,但检票员并未告知消费者贴片广告播放时间。笔者随观众进入影院,发现荧屏上早已经开始播放广告。8时30分,电影正片开始放映。
11月20日晚上,笔者在新都金逸影城购买了21时55分放映的《驴得水》影票。21时50分开始检票入场,笔者进入影院后,广告已经开始播放。“广告放映顺序都是安排好的。”放映人员刘先生向笔者出示的“广告放映顺序表”上,显示了正片开始前的10条映前广告的播放顺序,每条广告15-30秒不等。
南宁 11月25日14时30分,记者来到广西南宁万达国际影城青秀店观看电影《奇异博士》。14时42分,记者进到18号厅,已有部分观众进场,映前广告亦开始播放。记者旁边的观众表示,大约已播放了2分钟,不过因“一直在玩手机,没有注意到具体广告内容”。从记者进场至电影播放前,影厅共播放中国移动、戴尔电脑、vivo手机、韩束化妆品、小米手机等13条商业广告。14时50分,电影正式播放,时间与电影票上注明的时间一致。
记者注意到,电影票上的观影须知共有6条,但并未有关于是否播放广告以及播放多长时间广告的提示。记者在购票大厅显眼的地方,也没有看到有关映前广告的文字提示。
记者询问南宁万达国际影城青秀店的销售员和检票员,如果影片有映前广告,是否可以退票?是否知道电影映前广告的相关规定?他们表示可以提前一个小时退票,不清楚映前广告的相关规定。
11月25日下午,记者来到南宁民族影城,购买了18时放映的《神奇动物去哪里》的电影票。该影城售票大厅摆放的观影须知告示牌,提示观众“电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票”,没有说明放映前是否播放广告。不过,该影城电影票上的观影须知第7点注明“影片放映前将播放预告片及广告片,请您合理安排观影时间”,但没有注明广告播放时长。记者在购票时,销售员没有主动说明电影放映前会播放广告,经记者询问后告知,会在放映前播放5分钟广告。影院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有关映前广告的规定。
17时50分记者检票入场,此时,影厅开始播放志诚太和、《长城》电影、京都念慈菴、雷克萨斯汽车等12条商业广告,播放时长10分钟。
南昌 11月22日17时29分,记者来到江西南昌金逸影城绿地中心店,购买了《我不是潘金莲》的电影票。电影票正面标注了影厅、放映时间、座位、价格、购买时间、售票员工号、票号及影城的二维码,反面标注了观众须知和影城的地址电话信息,并无任何与映前广告相关的内容。在售票窗口及大厅,记者仔细观察,没有发现任何提示映前广告的内容。
19时10分,记者提前10分钟验票进入南昌金逸影城绿地中心店1号厅,约1分钟后,厅内响起了音乐,但屏幕上没有画面。19时17分,屏幕上开始出现映前广告,依次是志诚太和电影传媒(约60秒)、新片《海洋奇缘》(约15秒)、神州专车(约10秒)、一直播(约15秒)、小米手机(约30秒)、神州专车(约10秒)、张艺谋新片(约30秒)、新片《少年巴比伦》(约30秒)、新片《罗曼蒂克消亡史》(约60秒)、新片《功夫瑜伽》(约30秒)、新片《干票大的》(约30秒)、华谊电影公司(约45秒)、摩天轮文化传媒公司(约45秒)的宣传广告。直到19时24分,才正式放映《我不是潘金莲》,比票面标注的19时20分的播放时间足足晚了4分钟。
南昌金逸影城绿地中心店值班经理吴先生说,当晚播放的映前广告和贴片广告分别是3分钟和4分钟,前者是影院制作的,后者是随片制作的,无法修改。记者问吴先生“是否知道关于电影贴片广告、映前广告的相关规定”。吴先生回答说“知道”。记者追问“为何没有按规定在影院售票处及票面上标注广告时长”。吴先生回答说,“我们的软件系统没有设置这一项,无法打印出来,南昌市所有的影院都是这样的,所以也就没有去修改”。
长春 11月26日10时40分,记者来到位于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与同志街交会处的长春万达影城重庆路店。记者看到,售票处没有映前广告的相关提示。记者购买了一张《神奇动物在哪里》的电影票,在电影票上没有看到明示广告的内容。电影的放映时间是11时15分。11时零5分,记者验票入场,来到7号放映厅。此时,放映厅正在播放映前广告,广告内容为汽车、服装、矿泉水等,广告时长为10分钟。记者注意到,电影放映过程中没有插播广告,映前广告也没有占用放映时间。
11月27日10时许,记者来到长春市前进大街与卫星路交会处的欢乐城国际影城,发现售票处没有明示映前广告的相关信息。记者购买了一张10时20分放映的《我不是潘金莲》的电影票,查看正面和背面,均没有看到任何有关广告的明示。10时10分,记者验票入场来到9号放映厅,此时正在放映影片预告。在电影放映过程中,没有插播广告。
电影散场后,记者询问售票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因何没有明示映前广告,该工作人员称自己不清楚。
合肥 11月28日13时50分,记者来到位于安徽合肥北一环与蒙城路交口的北京华联商厦四楼的合肥耀莱成龙国际影城,购买了一张14时05分放映的《名侦探柯南纯黑的恶梦》的电影票。
在该影城售票处和电影票上,记者未见到映前广告的提示。记者咨询售票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电影播放前会播放大约5分钟的广告。记者问为何未在售票处和电影票上明示。工作人员说,该影院一直未在售票处和电影票上提示播放广告的事情,而是在各个播放厅电影播放之前通过广播的形式提示,有关部门关于映前广告的相关规定,她不太了解。
13时58分,记者来到该影院的第五播放厅。14时左右,播放厅的广播提醒即将播放广告,之后共播放了6条广告,大约用时3分钟。
济南 11月25日下午,记者来到山东济南鲁信影城泺源大街店,购票观看《名侦探柯南:纯黑的恶梦》。记者在售票柜台选好座后,工作人员操作机器出票,票面上只有放映开始时间,并未标注该影片时长。
记者问:“影片播放前有广告吗?”该工作人员回答“有,7分钟”。记者又问:“占用正片放映时间吗?”对方告诉记者,广告在正片放映前放映,该影片时长为120分钟,广告不占用正片时间。
记者检票进入一号厅后,看见屏幕上正在播放安全观影的宣传片,随后就开始了正片放映。整个正片放映过程中,未出现播放广告的现象。
●消费者说
非常反感映前广告
“我是非常反感映前广告的。”重庆消费者张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是个资深影迷,经常泡在影院,也经常遭遇映前广告占用影片播放时间的烦心事。放影结束后,他打电话给影院,要求改正,有的影院态度诚恳,有的则置之不理。
西安消费者张先生和李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们对于映前广告已经习以为常,一般也不关注广告的内容,主要是朋友之间聊天打发时间。对于能容忍的最长广告时间,张先生表示是1分钟,李先生表示最多5分钟。一位姓张的女士告诉记者,孩子爱看电影,但是映前播放的广告却与儿童不相关,如果带着孩子再出放映厅,太折腾,希望影院能够精简广告内容,提前告知广告时间长短。
“我掏了钱是来看电影的,不是来看广告的。”11月18日,北京消费者张晶晶买了两张电影票,下了班后急匆匆地准点赶到影院,发现电影正片还未开始,而是在放广告。这让张晶晶十分不满,“我和朋友准点到达,都没顾得上吃晚饭,就是为了不错过任何一个镜头,谁知竟然在这里饿着肚子看广告。”张晶晶说。
北京消费者刘女士表示,如果电影能按时放映,映前广告作为电影前奏,营造气氛,也无所谓,但如果占用影片时间容易让人产生抵触心理。
上海消费者翁女士向记者表示,之前的映前广告主要以即将上映的影片预告为主,但近几年,随着电影市场的火爆,各式各样的商业广告开始增加。她认为,广告时间不应占用正片的播放时间,同时,映前广告时间应该控制在1-2分钟内,尽量减少商业广告,增加社会公益广告。消费者黄女士认为,影院可以在电影放映前播放广告,但对于占用电影时间的行为应禁止,希望相关部门加强对映前广告相关规定的宣传,提供顺畅的投诉举报途径。
济南消费者蔡先生告诉记者,他常看电影,几乎每部影片都播放映前广告,广告种类不一,有汽车的、房地产的,还有专科医院的。曾在电影城工作过的夏女士表示,影城播放映前广告的现象很普遍,济南大部分影城都这么做,这是影城一个重要的创收渠道。电影院一般不会提前主动告知观众,怕引起观众不满。
合肥消费者张女士表示,电影播放前插播1分钟左右的广告较为适宜。安徽省电子电器协会秘书长侯辉告诉记者,电影院在不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播放广告,消费者总感觉心里有些堵,但是花时间和精力去和电影院较真不划算。
长春消费者李先生表示,可以接受映前广告,但时间不要太长,5分钟左右比较合适。消费者黄先生表示,映前广告应该通过明示的方法告知观众,不愿意看广告的观众可以掌握进入影院的时间。
●专家观点
不主动告知即侵权
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袁义伟:
消费者购买电影票是为了观看电影,并不包含电影播放前的广告。影院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播放广告涉嫌侵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家不能够强制提供服务,映前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影院涉嫌利用其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内容,涉嫌强制消费,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李万峰:
多数情况下,在观众进场后及电影放映前的时间内,影院播放广告已经成为惯例,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电影院在没有取得消费者许可的情况下播放映前广告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文剑南:
影城没有履行主动告知义务,消费者购买的是观看电影正片的时间,如影城借观看正片的时间让消费者看广告,最起码应该告知消费者,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这种做法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城有借助自己享有影片播放权的优势地位,迫使消费者消费的嫌疑,该做法显失公平。
安徽省律师协会消费维权专委会副主任、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爱国:
影院在事先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播放商业广告,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非公益性广告,违背了观影者的意愿,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商家还涉嫌强制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北京智舟律师事务所韩续:
部分影院未取得广告发布资质擅自发布广告是不合法的,应限期改正,否则应接受行政处罚。消费者购买电影票后与影院之间已经建立合同关系,影院未按约定播放指定的影片,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37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呼吁
贴片广告不明示 消费者有权退票
根据体验调查结果,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西藏、陕西、大连、厦门、青岛、深圳、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成都、西安、昆明等36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共37家消费维权单位发布消费提示。
对体验调查的结果,消费者组织认为,影院出售的电影票上标注的时间被默认为是电影播放时间,消费者花钱购买电影票是购买了电影服务内容,而非广告服务内容,如果放映前播放广告,就应该在售票时明确告知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贴片广告在影院播放,观影者只能坐在那里观看,无法选择,而商家受益,消费者耽误了时间。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品销售者不能强制搭售商品。同样,商家也不能强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涉嫌强制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但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并且这些广告多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广告,增加了观影者的负担,违背了观影者的意愿,构成了不公平交易。
为此,37家消费维权单位建议,相关部门要完善电影广告监管规章,明确规定有电影贴片广告放映的影院须在售票处进行公示,且要明确告知广告的时长,并在电影票的正面明确标注;对贴片广告的内容、时间要有明确的限制规定;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责任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37家消费维权单位呼吁,如果影院没有明确告知电影是否有贴片广告、广告时长,观众享有退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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