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时间:2018-03-16 11:26:32
案例一
汽车自燃维权一波三折
2017年8月5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汉川市消费者周先生投诉称:2016年12月17日,其在武汉市华星鸿泰某专卖店购买一辆新车。2017年7月3日晚,该车在停放状态下突然发生自燃。7月4日,汉川市消防大队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取证。同日,该4S店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自行将车侧翻进行勘验、拍照,导致事故现场破坏。7月13日,汉川市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作出“排除人为纵火、外来火源、雷击等因素,不排除车辆自燃因素引发的火灾”的结论。据此,消费者要求汽车4S店进行赔偿。一周后,该4S店答复消费者,厂家不认可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要求重新认定。消费者于是向消协组织投诉,要求厂家和4S店承担汽车自燃事故责任,并为其换辆新车。
●处理结果
湖北省消委会根据司法鉴定书,初步判断该汽车自燃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且4S店、厂家工作人员有破坏车辆自燃事故现场和消除事故重要物证的行为。最终,该厂家和4S店承诺免费为消费者将受损汽车修好。
案例二
无视合同加价售车
消费者甘女士向武汉市消费者协会反映,其于2017年9月在武汉市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订购SUV一辆,并付订金3000元。之后,4S店告知甘女士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交车,需要加价约1万元方可提车或者贷款提车且须支付6000元贷款手续费,甘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按合约价提车。
●处理结果
武汉市江岸区消协认为“加价提车”属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应予以纠正。经调解,甘女士最终按照合约价格提车。
案例三
新购汽车现维修记录
2017年12月,消费者伊先生向厦门市消费者委员会反映,称其于2015年10月在厦门润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轿车,2017年12月查询车辆维修记录发现该车辆于2015年8月份有车辆维修记录,维修含车门锁拆卸安装、前部车窗升降器拆卸安装、前车门饰板拆卸安装项目,怀疑该公司以二手车充当新车销售,消费者要求该公司给予合理解释并做相应处理。
●处理结果
经消委会工作人员现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商家支付6万现金给予消费者,赠送价值2万元的售后维修保养抵用券及价值1万元的喷漆抵用券。
案例四
商家未尽告知义务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湖州一消费者投诉,称其2017年5月在杭州汽车城以35万元价格购得一辆二手汽车,当时车辆里程表的数据为53000公里,后经该品牌4S店查实,截至2016年2月18日,里程数已达85241公里,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处理结果
浙江省消保委召集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赔付消费者人民币6万元整。
案例五
新车转向系统出故障
2016年12月28日,广西消费者覃女士在柳州市德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轿车,2017年1月12日,覃女士发现车子仪表EPS故障灯亮起,提示电动助力转向故障,驾车时转向盘沉重吃力,无法转动,当即拨打厂家售后维修电话,该公司售后人员表示可以为消费者更换电子助力转向总成,但覃女士要求退车。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投诉到柳州市消费者协会。
●处理结果
经柳州市消协调解,厂方代表同意覃女士退车要求,按购车原价退回108,800元,同时承担消费者覃女士购车产生的购置税等费用,共退回费用114574.58元。
案例六
4S店宣传引人误解
2017年9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消委会黄村分会接到消费者廖女士电话投诉,反映其2017年9月7日向广州市锦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一辆轿车,宣传画册中显示有“豪华舒适型三区自动空调”,即主驾驶侧、副驾驶侧及后排独立空调。而消费者在上车牌过程中才发现,其购买的汽车并无后排空调。4S店告知需加2500元才可加装后排空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退车退款或提供带后排空调的汽车。
●处理结果
经天河区消委会黄村分会多次组织消费者和4S店进行调解,2017年10月,双方达成协议,由4S店协助消费者退办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车辆保险等,再办理退车退款及上牌费用。
案例七
新车优惠需搭售
2017年7月,消费者闵先生向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扬州金天上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选中了一辆轿车,标价116,900元,优惠后为81,900元,当日闵先生交付定金1万元。后约定“贷款5万分三年偿还”,但金天公司提出,因是优惠价,须附加条款。事后,因按约定的“贷款5万分三年偿还”不能顺利办理,闵先生想与金天公司终止合同,要求返还定金遭到拒绝。
●处理结果
经宝应县消协调解,最终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销售合同,部分条款变更,免费赠送车辆前挡风玻璃膜。
案例八
新提汽车车轮抱死
2017年11月27日消费者在辽宁抚顺和昆望花4S店购买一辆轿车。第二天提车时刚启动汽车向前行驶,右后轮抱死,4S店维修人员称处理完就完全可以恢复正常使用。当天下午消费者和同事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汽车加油动力不足,车轮再次发生抱死。消费者要求4S店原价退车并承担所有费用,而4S店只同意进行维修,消费者投诉到辽宁省抚顺市消费者协会。
●处理结果
经抚顺市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原价退车并承担所有费用共计212万多元。
案例九
新车外观存瑕疵
2017年4月23日,消费者程先生与天津市冀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款SUV,并交付订金1000元,双方约定两日内提车。提车时,程先生发现该车辆保险杠雾灯处有破损,提出了换车或退订金的要求,被商家拒绝。程先生向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处理结果
经天津市消协调解,商家退还程先生购车订金1000元。
案例十
汽车旧门当新门卖
2017年1月6日,青海省西宁市东川消协接到消费者胡先生的投诉,称其车辆于2016年11月发生事故,拖至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4S店进行维修。修理后消费者发现车辆左前门有异响,经另一修理厂检查后发现4S店更换的左前门不是新门。消费者要求4S店给予补偿,4S店只同意补偿消费者2000元现金。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投诉至消协。
●处理结果
经西宁东川消协调解,该公司与消费者达成一致协议,该公司一次赔偿消费者8000元现金并重新为消费者车辆更换左前门。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