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三大通讯运营商多款“不限流量套餐”并非真正的不限量,而是“限速又限量”的情况,深圳市消委会日前指出,在广告宣传方面,运营商将“不限量”作为卖点,弱化“限速限量”的重要信息,存在误导性遗漏。运营商应全面披露交易信息的义务,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近期以来,深圳市消委会收到了多起关于三大通讯运营商“不限量套餐”限速的投诉。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他办理了中国移动每月188元的无限流量套餐,之后,王先生发现当流量超过了20GB,网速就非常慢,于是他想更改为之前的流量套餐(30GB/月),但被告知不能变更。另一消费者李女士也向深圳消委会投诉,她购买了中国联通每月99元的不限量套餐,也出现限速问题。消费者张先生购买了中国电信每月99元的不限量套餐,但他发现从今年5月初开始,他的手机上网中国电信限制流量,导致无法使用。
深圳市消委会调查发现,三大运营商的“不限量套餐”都有限制性条款,且在官网首页大图宣传中,对超出流量后限速等限制只字不提,或者在资费详情部分使用极小字标注,极易被人忽略。如在中国移动“138元不限量4G飞享套餐”的网页上,资费详情部分用醒目的绿底红色三号大字体标注“省内流量不限量任意用”,而在该网页下方的黑色五号字体的套餐说明第5、第6条显示,当月省内流量达20GB后,将降低省内网速,当月国内总流量达100GB后国内网速将降至128Kbps以下。
深圳市消委会指出,三大运营商多款“不限流量套餐”主打“不限量”的噱头。然而,“流量不限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不限量,而是“限速又限量”。运营商大张旗鼓地将“不限量”作为卖点,而严重弱化“限速限量”的重要交易信息,属误导性遗漏。从法律的层面看,这种行为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此,深圳市消委会要求运营商履行真实、全面披露交易信息的义务,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杜绝类似于“误导性遗漏”的不良营商手法。对于“流量不限量”的限制性条款要标示醒目,并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以及有效期等需消费者注意的事项,要主动明确提示提醒,不得故意混淆,确保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深圳市消委会也将持续对此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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