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人”是广为人知的卡通形象,广州一家箱包公司未经授权却大量使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今天(17日)通报称,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上海公司”)诉被告A箱包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判决A箱包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小黄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
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是动画电影“小黄人”系列涉及的海报、名称、标志、角色、角色形象以及设计元素等作品及其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人。环球公司将“小黄人”系列电影中的“小黄人”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在我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原告环球上海公司是经环球公司授权使用的公司。
环球上海公司调查发现,A箱包公司自2015年6月开始生产、销售的多款拉杆箱、双肩背包、斜挎包等产品大量使用环球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小黄人”卡通形象,而且还在员工名片、公司官网、淘宝店铺、微信公众号使用“小黄人”卡通形象对侵权产品进行宣传。
上述侵权产品的销售网络遍布线上线下,包括但不限于淘宝、京东、苏宁、广州白云机场等。涉案网店销售包含“小黄人”形象的侵权产品共2138个,销售金额达287000元。
环球上海公司经环球公司授权,对本案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环球公司将“小黄人”系列电影中的“小黄人”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在我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
法院认定环球公司为“小黄人”形象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环球上海公司经环球公司授权,对侵犯“小黄人”系列电影著作权的行为可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并获直接赔偿款的权利。因此,环球上海公司提起本案之诉合法。
从网络新闻报道、A箱包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小黄人”系列电影的音像出版物均证实“小黄人”系列电影在全球放映,并在我国上映公开播放以及知名度较高的事实。“小黄人”形象知名度较高,A箱包公司已经实际接触了“小黄人”形象的作品。
法院审理指出,将A箱包公司生产、销售的“小黄人”形象的包类产品的正面形象与环球公司的“小黄人”系列电影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小黄人”形象美术作品予以对比,二者在人物造型、服饰、身材、神态上、颜色上无明显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A箱包公司未经环球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将环球公司的“小黄人”形象美术作品在A箱包公司的网店、微信公众号中大量使用,并将“小黄人”美术作品用于包类产品上(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未付出独创性劳动,属于复制环球公司的“小黄人”美术作品的行为,侵犯环球公司“小黄人”美术作品的复制权。
法院认为,A箱包公司将“小黄人”形象的包类产品予以销售,侵犯了环球公司“小黄人”美术作品的发行权。A箱包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对“小黄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包装物和模具。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A箱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小黄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包装物和模具;被告A箱包公司向原告环球上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驳回原告环球上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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