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巫溪县文峰镇新生儿陈晗(化名)被漏水的热水袋烫伤至9级伤残,巫溪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热水袋经销商明成副食店赔偿陈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8033.9元。
2017年4月9日,小陈晗出生于巫溪县文峰中心卫生院,与母亲在同一张床上睡觉。医生感觉小陈晗体温较低,便建议其父亲陈先生去买一个热水袋,用于给小陈晗保暖。陈先生到明成副食店买回一个永字牌电热水袋后将其充电加热,医生随后将热水袋放在小陈晗的后背,为其助热保暖,并叮嘱其家属随时观察。
不久,小陈晗的母亲发现热水袋排气孔有热水渗漏,并将小陈晗后背及腿部严重烫伤。医生第一时间对小陈晗的受伤部位进行了消毒,随即转至巫溪县人民医院治疗。
小陈晗随后又转至多家医院,住院治疗59天,花费医疗费95987.90元,明成副食店垫付了20000元。
小陈晗的父母向巫溪县消委会投诉,要求明成副食店赔偿小陈晗因烫伤遭受的经济损失40余万元,遭到拒绝。巫溪县消委会支持其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年8月1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对小陈晗的伤情作出鉴定;
1、小陈晗的伤残等级为9级;
2、小陈晗可能需多期手术松解瘢痕,植皮或扩张器治疗,每次扩张治疗涉及两次手术,扩张治疗可能需2-3期,每次手术费用3万元左右。
同年8月25日,小陈晗的父母以小陈晗的名义,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成副食店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1055.92元。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2017年12月5日,依原告小陈晗申请,法院委托重庆市电子电器商品质量鉴定检验站对致害电热水袋的产品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热水袋液体渗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重庆市电子电器商品质量鉴定检验站作出鉴定:电热水袋标志、说明、结构、和元件不符合GB4706.99-2009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该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中第4项记载:电热水袋上设置一个排气孔,排气孔的塞子未塞或未塞到位,会有液体流出的情况发生。如果电热水袋产生了液体渗漏,应为排气孔关闭不严所致。
法庭上,明成副食店辩称,热水袋爆裂的原因不能明确。他是在个体工商户李祥东处批发的热水袋,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能指出供货者,因此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电热水袋是通过加热内容液体后才能达到取暖的使用目的,在电热水袋的排气孔塞子未塞或未塞到位时会发生液体流出的情况,导致使用者烫伤,因此在排气孔处或使用说明中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本案电热水袋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但没有按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对存在危险进行警示标示和说明,因此本案电热水袋存在产品缺陷,且为致原告小陈晗烫伤的原因。
经核算,原告小陈晗因烫伤形成的损失共计158033.9元,扣除被告明成副食店已垫付的20000元,被告明成副食店还应赔偿原告小陈晗138033.90元。
2018年3月16,巫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明成副食店赔偿原告小陈晗138033.90元。
编辑:A-Wing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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