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与家装企业签订的合同,是保证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消费提示,一些不诚信的家装公司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消费者应对合同条款多留心。
其中,常见“猫腻”条款有:
——“合同签订当日,消费者需支付家装企业工程预算单总金额的50%。”
消费者在合同上签字后交付的第一笔款项具有定金的性质,如家装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需双倍返还定金。但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超过百分之二十,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实施过程中,消费者对已确定的工程项目提出减项金额超过一千元时,需向家装企业支付该项目预算金额的3%的减项费。”
商家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家装企业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
自己施工自己验收,那不叫验收,应获得消费者授权。这一格式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
有关部门提醒,由于国内尚无统一、规范的家庭装饰装修合同,部分家装公司未使用规范合同文本,而消费者在签约时常常忽视对合同条款的审核。建议消费者在选择家装公司时,不要只把精力放在工程总价上,也应注意合同内容,避免日后维权缺少依据。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