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端端入住酒店,没想到在洗澡时钢化玻璃突然破碎,导致自家孩子多处受伤流血。酒店方面认为是住客操作不当才导致玻璃门破碎,同样有过错。那么,到底谁该为这事负责呢?
2018年2月27日,当时年仅6岁的小孙与父母一起入住广州市越秀区一家酒店。入住后,在小孙下午洗澡时,沐浴间的钢化玻璃突然自爆,小孙与母亲刘某被爆碎的玻璃碴扎到,小孙的头部和右足多处创伤流血,当场受到较大的惊吓。
之后,小孙被送去医院急诊,当天产生的治疗费用由酒店方支付。
由于小孙受伤接受治疗,且正在服药观察期,加上要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这一家人被迫改签机票。他们原打算在2018年2月28日乘飞机回北京,后改签至3月1日。可小孙父母跟酒店协商并不顺利,小孙就跟随父亲先回到北京。
回到北京后,小孙父亲说小孙晚上容易惊醒、做噩梦,白天一点普通的声音也会让他“吓一跳”。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小孙有应激障碍。
在与酒店方面协商无果后,小孙作为原告,小孙父母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了该酒店,要求赔偿。
对此,酒店方面辩称,考虑到自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已经垫付了1580.10元的医疗费。酒店的钢化玻璃门属于推拉门,事发当天,小孙和母亲刘某在发现推拉门无法推拉的时候,应打电话通知酒店方处理,而不是强行用外力将门往内推,这才导致玻璃门的其中一角脱离轨道着地,使得整个玻璃门破碎。
为此,酒店方认为孙某与母亲刘某操作不当,存在过错。同时,酒店方认为小孙当天已完成全部检查和治疗,根本不需要住院也不需要改签机票,改签机票和过程中产生的餐费不应该由酒店方承担。
而小孙回北京就医的原因是睡眠障碍,无法证明睡眠障碍由这起事故引起,也不排除小孙是因其他原因而导致的睡眠障碍。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结果:越秀区法院判处酒店方一次性向小孙赔偿交通费、伙食费合计人民币1109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元。
依据: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酒店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保障酒店设施的安全性。原告及其母亲洗澡时,在推拉沐浴间的玻璃门过程中,玻璃门发生爆裂破碎,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称原告母亲操作不当造成玻璃门破碎,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编辑:A-Wing
来源于: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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