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记者从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处获悉,两辆“黑校车”因严重超载,且均属于非营运车辆,未取得校巴资格证,涉事2名司机犯危险驾驶罪,均被判拘役两个月,其中一人处罚金2000元,另一人处罚金3000元。
顺德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说,该报道引起了检方关注,托管机构的接送车超载,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于是该院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经调查,2018年11月6日下午,顺德区容桂某甲补习社委派犯罪嫌疑人郭某(非补习社员工)前往容桂某小学接载放学的小学生前往该补习社。郭某驾驶自有小型普通客车,搭载19名小学生放学返回该补习班时,行至顺德区容桂街道大塘坑路五巷路口对开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查,郭某所使用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6人,实际载20人,其中19人为小学生;该车为非营运车辆,未取得校巴资格证;某甲补习班也未依法领取办学许可。
同天,容桂某乙补习社委派员工(负责后勤及采购、司机等工作)犯罪嫌疑人关某前往容桂某小学接载放学的小学生前往该补习社。关某驾驶补习社安排的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补习社负责人),搭载17名小学生放学返回该补习班时,行至顺德区容桂街道新展路容里书院对开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查,关某所使用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9人,实际载18人,其中17人为小学生;该车为非营运车辆,未取得校巴资格证;某乙补习班也未依法领取办学许可。
顺德区检察院表示,就郭某、关某驾驶非营运车辆超载接送小学生案件,该院向顺德区公安局了解情况发现,公安机关仅对上述案件先期作出行政处罚,未及时作进一步处理。该院依法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和理由后,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经审查,该院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分别对郭某、关某涉嫌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
3月7日,该案在顺德区法院开庭审理。顺德区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上述两人均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其中一人处罚金2000元,另一人处罚金3000元。
来源于: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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