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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开庭 律师:希望推动“救命药”法律认定

时间:2019-05-20    11:54:55

  5月20日上午9时30分,由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物引发的销售假药案——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通过不同渠道购进大批印度生产的无进口批文的"吉非替尼"(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盐酸厄洛替尼"(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多吉美)等抗癌药,加价销售给其他被告人及医院,销售金额5万余元至590万余元不等。


  2013年12月至2014年下半年,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先后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2018年8月3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一人被判处缓刑,三人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人中6个人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这起耗时长久、涉案人数较多的案件,因其背后价值数千万元的印度仿制抗癌药、成千上万的癌症患者,以及电影《我不是药神》的余波,触发各界的神经。而一审的结果令此案的辩护律师直呼"不容乐观"。


  5月19日,林永祥两位辩护律师之一的葛绍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此案羁押时间过长、法院请示制度的执行等问题,还值得探讨。而一审判处如林永祥高达6年3个月的刑罚,也令他和被告人感到"难以接受"。


  葛绍山表示,二审中辩护律师还将继续围绕"被告人是否具有销售行为"、"销售金额的认定"、"法律影响和社会影响的权衡"、"一审超期羁押",以及"仿制药和假药的区别"等争议点,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从业7年,接手连云港这件"假药"案长达5年,葛绍山颇为感慨地表示,"药神案"不只是一起刑事案件,更应该作为切口,加快仿制药的"合法化"进程和医疗体制改革。


  他表示,药品管理秩序首先必须建立在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基础之上,但现行的药品管理制度某种程度上却阻碍了一些"救命药"的正常流通,这与初衷是相悖的。因此,对"仿制药"与"假药"区别对待、加快仿制药的"合法化"进程刻不容缓。


  据知情人士透露,因电影《我不是药神》而被国人熟知的抗癌药"格列卫"在中国的专利权保护已于2013年4月到期,而两家来自连云港的药企(豪森药业和江苏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生产伊马替尼片剂型和胶囊型仿制药,其虽然与"正版药"相比便宜了很多,但比印度仿制药要贵很多,且药效众说纷纭。


  林永祥的另一位辩护律师邓学平律师也在二审前一晚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称:"这个案子中,没有一例不良反应,没有接到过任何投诉,客观上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印度药的疗效比国产药好,价格只有约十分之一。"


  邓学平分析称,国家不能完全放开"仿制药"的合法化,这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多重问题,"但此类案是否有必要上升到动用刑法评价的高度?值得思考。"


  "国家有能力平衡药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药品管理秩序。"葛绍山和邓学平都表示,在"仿制药"的药效和价格的优势下,国家完全可以从制度层面上提供支持,打通仿制药进入国内的渠道。


  邓学平补充表示,对于一些需求量庞大的急需抗癌药物,从国家层面通过强制许可仿制药的生产,也不是没有先例,印度就是很好的例子。


  在此前提下,对于为本案一审判决带来直接影响的新司法解释,律师也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想法。


  葛绍山表示,新司法解释将销售金额作为重要量刑依据,让"销售假药罪"从之前的"结果犯"变成了如今的"行为犯"。其针对的应当是真正的假药犯罪,也即'自然犯'。


  "但是这显然容易误伤类似于本案的这种'仿制药'销售者,他们牵涉的是拟制的'假药',是现实中的救命药。这两者社会危害性不同,不应该同等考量。"葛绍山说,"我们也希望这个案件能够对类似案件中'仿制药'的法律认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邓学平也认为,国家可以用差异化的方式处理销售"仿制药"的行为,如以财产处罚、限制行业准入等,以达到警示作用。他还表示,本案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都会产生一定的借鉴价值。


  邓学平说:"我们也关注到,近年来,类似案件爆发的频率依然很高,因此连云港这起案件的审判,不仅仅是个案的终结,而是对类似案件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编辑:A-Wing

来源于:东方网.纵相新闻 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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