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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规办高收费幼儿园,政府可限期收回

时间:2019-05-28    11:53:10

  就解决“入公办园难”“入普惠性民办园难”“就近入园难”等困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要求,近日,广东省制定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27日公布在广东省政府官方网站上。



文无关


没有配建或不能满足需求的

要补建、改建或新建幼儿园


  《方案》强调,各地要严格依标、科学合理地规划配建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或虽有规划但规划不足的,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原因,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补救措施,依法调整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依标配建幼儿园。


  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的区域,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学需求。


幼儿园应与小区同步建设

违规开发者要记入不良信用?


  《方案》还提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或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以出让取得用地的幼儿园

或由政府回收或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为解决移交不到位问题,《方案》明确,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于2019年6月前移交。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移交。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以2015年12月31日(粤教基〔2015〕21号文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施策:该日之前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如确定不回收的,应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逐步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该日之后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回收的,应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各市、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方案》还强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后,应当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最晚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补建、改建、新建幼儿园


  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对台账中登记的城镇住宅小区的幼儿园配建情况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或已移交但使用不到位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租赁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编辑:A-Wing

来源于:广州日报 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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