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本是一件开心的事,可没想到提回的车并不是自己想要的2019款……日前,北京市消费者李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讲述了他购车遇到的烦心事。
消费者投诉
提车后发现是旧款
据了解,6月7日,消费者李先生在北京汽车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某品牌2019款汽车,缴纳订金3000元。提车前,李先生与销售顾问吴某反复确认车型车款。吴某通过微信语音回复称“是2019款”。
次日,李先生按照售前双方的约定,缴纳了车款、保险和上牌费用共计16.6万元后提车。6月15日,李先生在与购买了同品牌同款车型的邻居交谈时发现,对方购买的车款配置与自己所购车款配置有明显差别,李先生怀疑自己买到的车实际上是2018款。为了求证,李先生拨打客服热线询问车辆配置等情况。客服人员回应:“2019款较2018款有了进一步升级改进,主要区别在大屏尺寸升级为8英寸(并提供了GPS、语音导航以及多媒体交互功能)、全车升级了电子防盗系统以及CD机。”李先生比对发现,客服人员提到的这些升级配置都是自己的新车所不具备的。
当天,李先生询问吴某,他提的车到底是哪一年的款型。吴某一开始认定车辆是2019款,在李先生反复质疑之下,吴某最终承认车辆其实是2018款,并且当即向李先生微信转账2000元,希望私下解决。对此,李先生表示不接受。
6月18日,李先生来到4S店交涉。该店负责人陈经理接待了李先生。李先生诉说了购车的全部事实后,提出了退车退款的诉求。陈经理以车辆已上牌为由拒绝。双方僵持不下,陈经理提出赔款。经过粗略估算汽车配置差异,李先生要求赔偿1万元。陈经理说:“这笔钱是由我们公司和吴某共同承担,你不能提的太高,我们承受不起。”最终,双方没能协商达成一致。
记者调查
合同未标注款式
记者在网络上搜索,发现该品牌汽车2019款与2018款的差别与李先生的说法一致。
7月5日,记者专程前往李先生购车的4S店了解情况。记者亮明身份后,该店陈经理表示“我们不表态,不接受采访”。记者将李先生的投诉信递给陈经理,询问对方:“这是消费者李先生的投诉,与事实有没有出入?”“他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我们不做回应。”陈经理答复道。
记者在李先生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看到,在乙方选定的车辆基本信息一栏,4S店注明了车型、类别、颜色、车架号,而出厂日期一栏却为空白,至于吴某口中所称的2019款,在合同中并没有任何体现。
销售合同中不体现车辆年份款型的做法是否普遍存在呢?记者走访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丙五号的北京首汽腾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当记者表示想咨询李先生投诉涉及的2019款车型时,销售顾问问:“您想要什么颜色?”记者回答:“白色。”销售顾问表示:“白色需要预定至少一个半月。”记者再次询问:“如果我要买的话,购车合同中会不会标注‘2019款’字样?”销售顾问称“一般不会”。
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15号的北京亚之杰伯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询向销售顾问有关李先生投诉涉及的2019款车型的具体配置,以及与2018款的区别。销售顾问做了详细介绍。记者再次询问:“购车合同中会不会标注‘2019’款字样?”销售顾问回答:“肯定会标,我们的合同里会详细地标注车辆信息。”
据悉,李先生目前正在收集相关证据,准备向4S店所属辖区的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事件进展,《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专家观点
汽车销售商违约
针对李先生的投诉,记者采访了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他表示,经销商应该在购车合同中体现订购车辆的具体信息如颜色、车型、款式、配置等,得到双方的确认后才可签字交款购车。本起投诉中,消费者与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是哪一年的车款,但销售顾问与消费者在购车前的微信聊天中已经明确了车款,这也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因此,4S店的做法存在违约。另外,从法律角度来说,4S店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邱宝昌表示,如果销售顾问故意向消费者隐瞒有关车款的事实,就属于欺诈,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加倍赔偿。有关欺诈的认定,需依照法院对于双方提供证据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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