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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星期五

产品与广告描述不符 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被驳回

时间:2019-10-29    10:36:47

  近日,上海消费者张女士发现网购的某知名品牌空气净化暖风器产品实际效果与广告描述不符,以虚假宣传为由将网购平台告上法庭。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要求电商平台退货退款,并驳回张女士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张女士在网上浏览时,被一款某知名品牌空气净化暖风器的宣传介绍所吸引,“全年净化并整屋循环洁净空气、冬季快速均匀制暖、夏季输送强劲凉风”。鉴于该品牌在业界树立的良好口碑,张女士遂通过网购平台下单购买了该款空气净化暖风器。


  使用过程中,张女士发现该款空气净化暖风器的制热效果不甚理想,开启后不能感受到明显的温度上升,完全达不到网络页面上所述的快速均匀制暖效果。通过正规渠道高价购买的产品不具备应有的功能,张女士感觉被误导、欺骗,故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向其出售该款产品的电商平台退货并进行三倍赔偿。


  庭审中,张女士为说明该款空气净化暖风器的实际制热效果,提供了一段自己录制的视频。视频显示,在16平方米左右、室温为12.9摄氏度的房间内,打开机器,设定温度为30摄氏度,经过30分钟后,再次测量室温为15.8-16摄氏度,并无明显制热效果。张女士认为这样的环境条件完全属于日常正常使用,该款产品不能使房间快速均匀制暖,产品与广告描述不符,经营者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应当退货并三倍赔偿。


  电商平台辩称,张女士不具备检测资质,其自行检测的结果不能作为定论,不能证明张女士的证明目的。该款产品的广告宣传内容真实,产品都有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电商平台作为销售商,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不存在欺诈。本案本不应当退货、退款,从真诚服务消费者的角度考虑,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关于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存在有效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张女士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其不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及三倍赔偿的理由是认为电商平台存在欺诈。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该平台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格证、说明书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作为销售商,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欺诈,故对于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本应当予以驳回。鉴于该平台自愿为张女士办理退货手续,与法不悖,故对于张女士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最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电商平台应接受张女士退货,并退还货款4186元;驳回张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编辑:A-Wing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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