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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监局:购买健康险切勿“带病投保”

时间:2017-07-20    10:16:47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北京保监局日前披露,近期该局收到多个重大疾病理赔纠纷投诉。其中,便有“带病投保”的案例,为此,北京保监局提醒消费者,投保健康险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切勿“带病投保”。
   2016年3月,张某为其本人投保了某公司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保险销售人员向其询问身体健康情况时,张某称未患过相关的疾病,并在投保单中的被保险人病史询问一栏均选择了“否”。2017年5月,被保险人张某被医院诊断为尿毒症,他以此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张某在2015年2月因慢性肾衰竭住院治疗,而在投保时并未将此病史告知保险公司。随后,保险公司便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北京保监局表示,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带病投保”案例。“带病投保”一般是指投保人为有既往病史的被保险人投保重疾险、医疗险等健康险的保险消费行为。在投保此类健康险时,保险公司往往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否予以承保、保险责任的大小和保险费用的高低。这样一来,消费者在投保时是否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就显得十分重要。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为了切实获得健康医疗保障,北京保监局提示广大消费者,投保健康险要做到“三注意”:
   一是注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据实填写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信息,不可因担心被保险公司拒保而故意隐瞒病情,以免对后续理赔造成不利影响。事实上,消费者在投保时也不必为曾患疾病担忧,保险市场上重疾险、医疗险等健康险产品种类繁多,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身体状况,采取增加某项保障项目的保费、将已患疾病作为除外责任等形式予以承保,消费者在投保时只要审慎选择,如实告知,就可以放心购买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二是注意健康险的“观察期”。保险公司设置观察期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防范“带病投保”现象的发生,“观察期”时间一般为2个月到1年,消费者如果在这段期间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因此,保险消费者投保时要充分了解观察期的时间长短及观察期内不予赔付的条款内容,避免因观察期出险发生理赔纠纷。
   三是注意个人信息安全。目前,北京市社保卡已开通就医挂号、报销结算的功能,社保卡中的医保诊疗信息记录已成为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时的重要依据。因此,消费者要妥善保管社保卡,不要随意外借社保卡供他人使用,不提供社保卡信息给陌生人,如社保卡遗失应及时挂失补办,避免因他人使用造成诊疗信息发生变化影响到消费者健康险的投保和理赔。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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