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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1 星期六

客人撞到酒店玻璃门受伤 酒店未尽安保义务要赔偿

时间:2020-09-07    14:48:51

  由于夜间灯光较暗,客人在行走时不慎撞到酒店玻璃门,导致鼻骨骨折,这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浙江省天台县消保委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消费纠纷。


  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其入住天台县某酒店,不慎撞到酒店玻璃门,导致鼻骨骨折。王先生认为,当时灯光较暗,酒店门口玻璃门半开并且未放置警示牌导致自己受伤,酒店应承担全部责任病赔偿全部医药费及相关损失费。而酒店方则表示酒店确实存在过错,但王先生自身也有责任,不应该由酒店承担所有责任。由于双方协商无果,王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求助天台县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天台县消保委工作人员马上进行核查,并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据此,天台县消保委认为,酒店作为住宿服务提供者,未能履行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经工作人员引导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酒店将退还消费者住宿费,并一次性赔偿医疗费及相关损失费合计1000余元。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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