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定了婚纱照套餐并支付了定金,3年后消费者想退回定金,遭到商家的拒绝。近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消保委调解了这样一起消费投诉,最终,商家同意退还部分款项。
日前,台州市路桥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17年预定了价值4800元的婚纱照套餐,当时预付定金2000元。后因与女方离婚,没有了拍摄婚纱照的需要,希望能退回定金,但与商家沟通后,商家表示定金不能退回。
接到投诉后,路桥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安排双方进行当面调解。据悉,消费者在预定婚纱照套餐时有签订合同,后虽与女方离婚,导致合同内容无法正常履行,但消费者承诺今后还会使用该套餐。商家表示在已过去3年且当时消费者未提出退款的情况下,消费者突然提出想退回定金,自己无法接受。
据路桥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法第九十一条同时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消费者在预定价值4800元的婚纱照套餐时预付了2000元定金,显然不符合上述关于定金数额的规定。该投诉案中实际作为定金的应为960元,由于消费者违约不可返还,再除去事先约定拍摄造成的化妆师人工费100元,以及商家赠送的价值105元的礼品不可退回,商家最后应退给消费者确定为835元。
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一致,商家同意退还给消费者835元,消费者对此也表示认可。
对此,路桥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要选择正规的商店进行消费,签订合同时应认真阅读相关规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管好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的消费凭证。若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消费者应当及时与商家协商,找到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要及时寻求消保委帮助,维护自身利益。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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