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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男子74万被异地盗刷 银行被判承担60%赔偿责任

时间:2017-09-08    11:13:30


  刘某人在深圳培训,银行卡携带在身上,也没有将密码透露给他人,不料卡内74万余元存款被莫名在苏州刷卡消费。事发半个月后,他因办理签证手续打印银行流水时,才发现钱被盗刷。之后,他将某银行告上了法庭。近日,福田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审判,酌定某银行对该盗刷事件负主要责任,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事件还原:人在深圳卡被异地盗刷

  刘某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常驻科威特的员工,在某银行深圳梅林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6年2月1日晚,他办理回国签证手续时,因需要打印银行流水,这才发现其2016年1月14日有一笔74.6万元的异地消费记录。该银行卡一直在他身上,且从未向他人透露过密码。次日,他向某银行报案。银行接到报案后办理了紧急挂失手续并建议刘某报警,于是刘某通过电话报了警。

  2016年2月3日,刘某又委托朋友向深圳梅林派出所报警。2月5日,刘某回国后前往梅林派出所做笔录并接受相关调查。2月8日,福田公安分局决定刑事立案。3月23日,梅林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这笔74.6万元消费记录是被他人盗刷,犯罪嫌疑人正被网上通缉。

  法院判决:自行承担40%责任

  随后,刘某将某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损失74.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他认为,银行有义务保障他所开立账户内的资金安全,也有义务对在自助交易系统上发生的交易负有安全审核义务。借记卡被盗刷之时,他正在华为深圳总部培训且一直将卡带在身上,盗刷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异地消费,说明被告的磁条型银行卡存在严重的安全缺陷,又没有及时为原告升级安全系数更高的银行卡,应对原告存款被盗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福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将涉案借记卡交予他人使用,故其主张涉案交易系通过伪卡完成,法院予以采信。可涉案交易虽然是通过伪卡完成,交易密码被泄露也是涉案交易完成所不可或缺之条件,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对涉案交易的发生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具有过错,又未能识别涉案交易是通过伪卡完成的事实,因对该盗刷损失担负主要责任,酌定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同时鉴于原告具有最大程度保管好涉案银行卡交易密码的合同义务,对其账户内的资金损失,应当自行承担40%的责任。因此,判决某银行向刘某赔偿447600元,并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伊宵鸿)


(责编:牛攀、李士燕)
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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