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在明确了非营运性质交强险的先行赔付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或出行平台的赔偿责任。
今年6月17日,滴滴快车司机廖某接单载客,由于道路拥堵,乘客颜某开启后门时,将刚好经过的自行车行驶人秦某撞伤。虽然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滴滴快车司机廖某应付全部责任,但是,对于路人秦某的损失,滴滴快车司机、乘客颜某、保险公司及滴滴公司在受害人起诉前,没有达成一致。
保险公司称,事故车辆是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交强险,现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在运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司机应先补缴保费差价,然后,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滴滴公司称,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乘车人颜某认为,其与滴滴出行平台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并由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车辆履行合同,开门下车也是经过廖某同意的,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乘车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乘客颜某和司机廖某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廖某系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滴滴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廖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滴滴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乘客秦某医疗费、营养费等1.3万余元;滴滴公司与颜某分别赔偿秦某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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