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午,记者从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和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在省工商局召开的湖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新闻通报会上得知,常宁市消费者廖运国花13.19万元购买一台“新车”,两个月后无意间发现车辆曾维修过,向经销商要求换新车遭拒。无奈之下,廖运国向常宁市消委投诉,经衡阳市消委、常宁市消委多次调解无果后,消委履行社会监督职责指导廖运国走司法程序,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经销商存在欺诈销售行为,被判处向廖运国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另赔偿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湖南省工商局举行的湖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新闻通报会)
投诉:购回“新车”两月后发现油漆修补痕迹
2015年4月30日,常宁市消费者廖运国到常宁市消委投诉,称2015年2月15日,他在常宁市以13.19万元购买了一台衡阳市天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克斯轿车。
购车才过两个月,廖运国在常宁市一家汽车美容中心进行车辆清洗护理时,该美容中心技术员告知该车前保险杠有明显的油漆修补痕迹。
对此,廖运国非常不解,购车后既没有出过事故,也没有做过补漆,新车怎么会有油漆修补的痕迹。“唯一可以解释的就是油漆是在购车前就有了。”
面对这台“新车”,廖运国实在无法接受,于是与经销商管理人员取得联系,该管理人员查看后认可车前保险杆油漆有补修痕迹。
对此,廖运国向经销商提出换新车的请求,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廖运国向常宁市消委求助。
调解:经销商不肯换新车
接到投诉后,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会长刘湘伟就通知管辖地的宜潭工商所和消委分会立即对此展开前期调查。
掌握基本情况后,常宁市消委召集了廖运国和经销商进行调解,认为廖运国提出更换新车的诉求合理,经销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要求经销商免费换新车。
可是,经销商不同意更换,只愿更换前保险杠,提供10次免费高级保养。对此,廖运国无法接受。
听取常宁市消委会的汇报后,衡阳市消委会秘书长亲自带领工作人员赴常宁市,指导和会同常宁市消委进行调解,严肃指出经销商的欺诈经营行为,耐心细致地向经销商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销商积极主动赔偿消费者。同时,也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依法维权,不要放弃,并向消费者承诺:永远做好消费者的坚强后盾。
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销商仍坚持己见,调解失败。
诉讼:两级消委指导消费者维权
面对强势的经销商,廖运国感到十分茫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尽管多次调解失败,但是常宁市和衡阳市消委并没有放弃帮助消费者维权,而是指导其如何诉讼。
衡阳市消委会建议,廖运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指导常宁市消委如何帮助廖运国打贏官司,要求常宁市消委在消费者诉讼过程中,要全程参与、全程监督,认真履行《消法》赋予消费者委员会的社会监督职能,并帮助指导廖运国更多地搜集和保留证据,防止被诉方推脱责任,并持续关注和跟踪此事进展。
有了两级消委的坚强后盾,廖运国鼓足勇气,在2015年5月12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
判决:经销商“退一赔三” 二审维持原判
经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12月15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天禧公司将事故车辆卖给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销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判决天禧公司退还消费者购车款13.19万元,并赔偿原告廖运国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天禧公司以《产品质量三包规定》为依据,认为对于该案车量的质量问题,只能适用这个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只答应维修恢复原状等,不认可“退一赔三”。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到衡阳中院。
2016年4月25日,衡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天禧”公司主张的“三包”规定只是一个部门的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遂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相关部门】
衡阳市消委:将进一步加大新《消法》的宣传力度
通报会上,衡阳市工商局副局长、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会长谢卫华表示,湖南省和衡阳市消委共同举行新闻通报会,旨在让这些不诚信经营的商家付出沉重的代价,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教育广大消费者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谢卫华告诉记者,衡阳市消委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后续处理工作,督促经销商按照法院的判决,积极主动赔偿到位,若拒不赔偿,将依法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悉,衡阳市消委将以此案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开展一次汽车销售、维修行业的消费者评议活动,进一步加大新《消法》的宣传力度,送《消法》进校园、进企业、进商场、进社区、进军营,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消费警示,加强消费引导,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当你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消法》就是你的维权武器,消费者委员会就是你的坚强后盾。”谢卫华号召消费者勇敢的维护自身权益。
湖南省消委:此案载入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史册
湖南省消委负责人吴卫指出,常宁市消委和衡阳市消委依法履职,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不是简单终止和放弃,而是切实履行《消法》赋予的职责,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并全程参与,为消费者出谋划策,与法院保持沟通,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消费者至上”的宗旨。
吴卫认为,消费者在消委组织支持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开创了我省消费维权运动又一个新的里程,为广大消费者呼唤维权自觉、提倡依法维权树立了一个榜样。
该案作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我省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对经销商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具有警示作用,同时极大地鼓舞了消费者的维权热情,将载入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史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通报会上,湖南省消委向全省各行业组织、经销商及广大消费者发出“新消费 我做主”倡议书,加强行业自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科学理性消费。省消委愿与各行业组织、经销商及社会各界携手,共同努力,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湖南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对话廖运国】
新闻通报会上,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研究,决定聘请廖运国为湖南省3•15消费维权志愿者,并现场为廖运国颁发了聘书,记者就一些大家关心的问题现场采访了廖运国。
记者:这个案子给你最大感触是什么?
廖运国:这个案子让我懂得作为一名消费者,必须要懂法。起初,我只要求经销商给我换新车就可以了,压根儿就没想到赔偿,那是因为自己不懂法。常宁市消委给我宣讲新《消法》后,我才知道法律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打官司自己也认真学习《消法》,用好这个武器。
记者:这次经销商退一赔三,代价不小,你觉得经销商应该从中学到什么?
廖运国:我要强烈呼吁,经销商应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切莫抱着侥幸心理,昧着良心去坑害消费者利益,否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让不良经销商付出沉重代价。
记者:省消委聘请你为湖南省3•15消费维权志愿者,你会怎么做?
廖运国:省消委聘请我为湖南省3•15消费维权志愿者,我感到十分高兴,对我来说,既是鼓舞,也是信任,更是责任。作为一名3•15维权志愿者,我将在省消委的指导下,尽己所能,现身说法,积极宣传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湖南衡阳廖运国(左)被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聘请担任“省3.15维权志愿者”,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负责人吴卫(右)为其颁发聘书)
【相关链接】
《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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