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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涉水致损被判赔6.9万元

时间:2017-12-01    10:50:42

  在租车平台租赁轿车,驾驶时不慎发动机进水,车主将租车用户和租车平台诉至法院要求索赔。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租车用户高先生向车主王先生赔偿修车费、停运损失费、安检监测费及复印费等共计6.9万余元。


  2016年7月26日,王先生将自己的宝马轿车通过爱车汇公司的“PP租车”平台出租给了高先生。次日,高先生驾驶租赁车辆行驶时强行通过因下水沟堵塞造成的积水路面,导致车辆熄火气缸进水。该车共花费修车费5.53万元。


  由于爱车汇公司及高先生均不同意赔偿,王先生只得自己垫付修理费将车从4S店提了出来,并将爱车汇公司及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修车费、停运损失等费用共计6.9万余元。


  法庭上,爱车汇公司辩称,公司作为居间方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停运补偿只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由公司承担,但本案中并未发生保险事故。高先生则认为,修车损失、停驶损失应由爱车汇公司承担。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王先生出租车辆、高先生租赁车辆的流程来看,王先生、高先生之间形成汽车租赁合同关系,只不过二者是在爱车汇公司的平台上达成汽车租赁协议。王先生与爱车汇公司、高先生与爱车汇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中介合同关系。


  按照《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考虑到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于出租的车辆必须上涉水险,而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拒绝保险理赔,所以高先生应赔偿王先生修车费、安检检测费、复印费等费用。王先生要求爱车汇公司就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高先生的驾车行为导致轿车气缸进水,并因此进行维修而耽误车辆运营,高先生应承担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应停运损失赔偿责任,具体标准法院参照“PP租车”平台上的停运费补偿标准确定。由于本案并非保险事故,故对王先生要求爱车汇公司就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租车用户高先生向车主王先生赔偿修车费、停运损失费、安检监测费及复印费等共计6.9万余元。




编辑:武圣俊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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