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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商欺诈消费者 被判“退一赔三”

时间:2017-03-01    11:27:48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私家车退一赔三消费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西安兴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公司)撤销和原告李某的车辆销售合同,并退还原告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共计117095.3元,同时向李某支付三倍购车款274358.97元。

6月14日,李某和兴和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从兴和公司处购买黑色众泰JNJ6460Q新车,合同注明车辆行驶里程30公里。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向兴和公司支付了相关款项,拿到了车。7月9日,李某去兴和公司4S店进行首次保养时,发现该车在2015年12月30日曾做过首保,且首保时已经行驶2300公里,与购车合同上的30公里相差甚远。李某还发现该车在出售前维修过。李某找兴和公司协商处理此事,对方置之不理。李某将兴和公司起诉至碑林区法院。

法院指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院认为,兴和公司的行为与法有悖,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兴和公司撤销和原告李某的车辆销售合同,并退还李某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共计117095.3元,同时向李某支付三倍购车款27435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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