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岭南消费维权网!

2024-04-29 星期一

您的位置:首页 > 汽车 > 正文

分期购车遭遇贷款迷宫

时间:2018-01-09    10:32:18
   首付10万元就能开上售价20多万元的车,如今,分期付款已经成为一种购车新模式,受到不少消费者的欢迎。然而,河南省安阳市消费者王先生日前向安阳市消费者协会及《中国消费者报》反映,自己在分期购车时遭遇了贷款迷宫,如今不仅没能拿到贷款,还欠下了不少债务。

贷款购车引发纠纷


  
2016年12月14日,王先生与朋友来到安阳市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看车。王先生说,他想购买一辆10万元左右的汽车,但销售人员告诉他“可以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买好一点儿的车,一步到位,价格也优惠”。经不住销售人员的推销,王先生订购了一辆别克昂科威。

   王先生告诉记者,销售人员称该车原价26.99万元,优惠价24.06万元,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贷款15万元,分18个月偿还,且不收利息。但是,获得贷款的前提是,王先生必须通过4S店购买1万多元的保险,并缴纳4100元贷款手续费及3500元贷款押金。销售人员告诉王先生,如果急于用车也可以先交全款提车,贷款批下来后再将这笔钱转给王先生,最多3天就可以放款。于是,王先生另借了15万元高息借款用于提车。


   次日提车时,王先生再三向新纪元公司确认“无息贷款一定会在3天内即2016年12月19日之前到账”后,与新纪元公司签订了《订金约定》,这份约定上还特意注明“分期手续费4100元”。随后,王先生通过刷卡的方式向新纪元支付25.15万元,包括全部购车款、贷款押金、保险费及优惠后的贷款手续费2100元。


   2016年12月19日,商家告诉王先生,他的征信欠佳,不能贷款,并提供了一份名为“自然人新车申请”的材料,该材料中显示“申请状态”为“已拒绝”。


   “我已经缴纳了用于贷款的费用,现在居然说不能贷款,况且我的信用一直很好,怎么会征信欠佳?”王先生认为,新纪元公司的行为涉嫌欺诈,要求3倍赔偿并赔偿其他损失共计80余万元。


消费者信用记录正常


  
调查中,王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新纪元公司出具的“自然人新车申请单”。这份盖有安阳市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专用章的申请单上显示,王先生于2016年12月16日提出的(贷款)申请,状态为“已拒绝”,原因是“客户历史信用记录欠佳,申请无法接受”。而王先生提供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王先生的信用记录正常,未出现不良记录。

   记者从安阳市消协了解到,受理王先生的投诉后,消协通知新纪元公司说明情况。新纪元公司负责人表示,双方会自行协商解决。但直至2017年5月12日,协商依然无果,安阳市消协向新纪元公司发出调查函。该公司向安阳市消协提交了书面的情况说明。


   记者看到,情况说明中表示,分期贷款车价的65%,不需要支付利息。新纪元公司承认的确有“先全款提车再做分期,3到4个工作日给予客户退款”的承诺,同时承认收到的25.15万元中包含分期手续费2100元及贷款押金3500元。


   该说明还提到,次日,王先生进店后急于提车,表示不再办理分期。销售人员建议王先生先全款提车再办理分期,分期如果能批复,所贷款金额会在3到5个工作日到账。经客户本人同意后于12月16日递交了分期申请,在收到王先生分期申请后第一时间申报分析系统进行审核,但系统批复结果为“信用记录欠佳,无法接受此申请”。


   王先生告诉记者,该公司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还将1万多元保险中的1296元开成了维修费。对此,新纪元公司解释为“更换玻璃和处理车身划痕属于维修业务范围,所以开具修理费用发票”。“如果我要全款购买,怎么可能会交贷款手续费、贷款押金这些费用?既然《订金约定》上也说明收了我的贷款手续费,为何在我信用记录良好的情况下以‘信用欠佳’来忽悠我?”对于新纪元公司的答复,王先生并不认同。“后来我得知,这款车的市场价一直都是25万元左右,而当时4S店宣传的原价26.99万元只是厂家指导价。”王先生对此非常恼火。


经销商涉嫌消费欺诈


  
安阳市消协秘书长陈超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该起事件至少有三个环节涉嫌欺诈消费者:首先,双方约定先全款后分期且商家收取了贷款手续费、押金,结果消费者却在信用良好的情况下被告知因“信用记录欠佳”而拒绝批款;其次,商家以从未使用过的价格或官方指导价为“原价”进行宣传,让消费者感觉买到便宜车;再次,商家明明收的是保险费,却给消费者开具修理费发票。

   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瑞表示,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葛瑞表示,上述纠纷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消费者有充分的理由要求3倍赔偿。另外,根据《消法》第五十六条,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虚构原价被认定价格欺诈,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截至记者发稿时,王先生的纠纷仍未解决,他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耿记安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

网友评论

  • 用户名:

  • 匿名发表?
600

我要投诉

投诉咨询QQ:2545829885

投诉电话:020-82010292

投诉邮箱:2545829885@qq.com

权威发布MORE+

质量检测MORE+

维权案例MORE+

消费警示MORE+

版权所有:广东叁叁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育兰街2号102
网址:岭南消费维权网.com

咨询电话:020-82322971 投诉电话:020-82010292

投诉邮箱:2545829885@qq.com  投诉咨询QQ:2545829885

粤ICP备 17023083号 粤ICP备19131898号-1 网站建设:合优网络

  •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