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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告航空公司索机票差价败诉

时间:2018-01-19    10:45:16
   航空公司规定,飞机起飞前45分钟停止值机。而旅客在起飞前40分钟才赶到柜台,被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后,旅客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将航空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近日,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驳回了旅客的诉讼请求。

   2017年3月16日,旅客张先生通过去哪儿网订购了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机票,行程为上海浦东至哈尔滨,起飞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7点50分,票价为439元。


   当天上午7点10分,张先生到吉祥航空值机柜台办理值机手续。工作人员告知他,飞机起飞前45分钟停止值机,由于张先生到达时距起飞仅40分钟,因此不再为他办理值机手续,并告知其可以改签或退票。为防止过度延误行程,张先生立即购买另一家航空公司13点40分的机票,票面价格为840元。


   张先生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航空公司未按规定告知关于浦东机场在飞机起飞前45分钟停止值机的相关规定,而该信息是自己决定是否购买该机票的决定性因素。为此,张先生将吉祥航空起诉到浦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机票差价401元。


   吉祥航空表示,去哪儿网与该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根据网上的购票流程,张先生在提交购票订单前,需点击确认已阅读《预订须知》等相应条款;而《预订须知》第六条明确告知国内航班一般提前2小时到达机场办理登机手续、航班起飞前45分钟停止办理的相关规定。张先生购票当天,去哪儿网即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其告知提前2小时到机场值机等相关内容。


   另外,张先生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也提示,“请旅客乘机前认真阅读《旅客须知》及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内容”。吉祥航空官网公布的《国内航班旅客须知》第六章第一条,列明吉祥航空在上海浦东、虹桥机场的国内航班截止办理手续时间为客票列明离站时间前45分钟。《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第8.1.3条规定,吉祥航空开始办理航班乘机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90分钟,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为客票离站时间前45分钟。


   据此,吉祥航空认为,已通过3种途径告知张先生在飞机起飞前45分钟前履行值机手续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庭审中,张先生对吉祥航空提到的3种告知途径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他认为,第一种告知途径不需要实际点开《预定须知》查看,只要在确认已阅读处打勾即可以完成订单提交;第二种告知途径中的手机短信内容仅通知他提前2小时值机,并无起飞前45分钟停止值机的信息;在第三种告知途径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右下角的提醒告知方式不妥当,重要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吉祥航空之间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作为承运人,在航班起飞前通过多种渠道向原告告知、提示了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原告应当根据告知和提示安排自己的出行。原告未按照订票流程阅读去哪儿网的《预订须知》,确认已阅读并提交订单;未按照被告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右下角的提醒去阅读被告公司的《旅客须知》及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内容,导致的不利后果,理应由其自负。


   法院还认为,原告在考虑自己出行效率前,还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航空旅客运输是公共交通,涉及到搭乘飞机所有旅客的利益,原告不应图自己省时,而有别于其他旅客。遵守航班起飞时间前45分钟办妥乘机手续的规定,以保证必要的安检时间,既是旅客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也是为保障公众秩序和航空安全。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值机手续,造成误机,后果应当自负。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邱欣怡 刘浩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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