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岭南消费维权网!

2024-12-22 星期

您的位置:首页 > 旅游 > 正文

黑龙江发布导游执业提示:违法违规者最高罚30万或移交司法

时间:2018-02-28    10:11:54

  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黑龙江省旅游委近日发布《导游日常执业温馨提示》,教育和引导导游树立“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理念,加强自律,自觉使用文明用语,切实为广大游客提供放心、舒心、安心的旅游服务。



《提示》共12项内容:


  1.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2.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3.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5.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6.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7.导游应全程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自觉做到“五不说”,并且不得强迫、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8.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9.导游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0.导游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1.对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导游,将纳入黑龙江省诚信旅游建设“黑名单”,通过旅游委政务网、旅游企业微信群等多种渠道进行公开;


  12.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如导游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将犯罪线索及时通报和移交公安机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编辑:佚名

来源于:黑龙江日报

网友评论

  • 用户名:

  • 匿名发表?
600

我要投诉

投诉咨询QQ:2545829885

投诉电话:020-82010292

投诉邮箱:2545829885@qq.com

权威发布MORE+

质量检测MORE+

维权案例MORE+

消费警示MORE+

版权所有:广东叁叁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育兰街2号102
网址:岭南消费维权网.com

咨询电话:020-82322971 投诉电话:020-82010292

投诉邮箱:2545829885@qq.com  投诉咨询QQ:2545829885

粤ICP备 17023083号 粤ICP备19131898号-1 网站建设:合优网络

  •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