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经中介公司促成与业主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将广州市天河区某物业出售给郭女士,成交价格为395万元。
李先生、郭女士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服务费确认书》,约定于签订本合同时由郭女士支付中介服务费用8万元。当日,郭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全额的中介费用。
但后来,业主李先生单方违约将房屋出售给他人,郭女士未能购买该房屋,中介公司亦未能为郭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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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女士认为中介公司并无促成合同成立,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用,但多次要求均无果,故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女士要求退还居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驳回了郭女士的请求。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至于业主李先生与郭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是否实际履行该合同,并不影响郭女士给付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的义务,故郭女士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业主李先生已构成违约,郭女士可通过诉讼要求李先生作出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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