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卖房都是赚钱。但是禅城梁小姐,卖房138万,结果要赔83万?事情是这样的
事情经过
去年初,佛山的刘女士通过房屋中介介绍,看中了位于禅城区的一套二手房。在与房主梁小姐进行沟通协商后,双方同意以138万元成交该套房产。同年2月2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3天后,刘女士和丈夫袁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随后支付房主10万元定金。
可是,房主梁小姐突然“变卦”,不愿意继续出售名下的房产。由于双方在房屋买卖事宜方面无法达成一致,刘女士夫妇随后将梁小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依照刘女士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根据评估机构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书,涉案房屋在2017年5月的评估价值为223万余元。另外,刘女士提供的2017年5月6日双方通话录音显示,梁小姐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按合同价款履行合同,该行为也已构成违约。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刘女士一方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房屋价值高出合同售价85万余元。在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对房屋涨跌情形的预见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梁小姐应赔偿房屋差价损失70万元。同时刘女士夫妇主张的中介费和评估费用也获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定梁小姐需赔偿的金额为83万余元。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签了合同却反悔,结果自己要赔钱。小编随手搜了一下,发现这样的事情可真不少!
2016年12月,佛山的黄先生签了购房合同,结果卖家借故拖延领房产证时间,接着又说要多给51万才能领,遭遇了“教科书式耍赖”,最终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判决卖家向黄先生返还定金10万元及赔偿房屋差价385000元。
2016年3月27日,厦门的李女士在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翌日就反悔,以“配偶不同意出售共有房屋”为由悔约。后买方袁女士将其告上了法庭。近日,厦门中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李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73万元赔偿金。
2015年11月,东莞的陈生与卖方廖某签合同,预付定金十万,购买廖某名下位于松山湖的一套120平米房产,后廖某因房价上涨反悔,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一审判决被告廖某退还原告陈某夫妇定金10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391261元及中介费38500元。
同类案件多发
佛山中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该院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类纠纷案件达1440件,约占新收房地产案件总数的46%,其中以卖方违约不愿出售房屋的案件最常见。
2017年,佛山中院发布2016年度房地产审判工作白皮书,统计显示,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大幅增长,这既与当前房地产交易活跃有关,也与房地产市场参与主体的契约意识和风险意识不足存在关系。
白皮书指出,这类纠纷的主要难点在于对买卖双方哪一方违约之事实的判断问题。
一是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质量不高,对履行时间、先后顺序及违约责任约定不够明确;
二是有时双方都存在过错或都有一定的违约行为,此时是判决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还需谨慎作出裁判。
佛山中院就审理这类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诚信履约是合同的应有之义,裁判结果一定要尊重契约精神,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从而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的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
真遇到这样的事儿怎么办?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说法
房主违约一般会有两种判决。在合同签订后,房主违约不愿售房情况下,没有违约的买房人拥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拿违约金,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买房人愿意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也会判决合同解除,房主赔偿买房人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如果买房人执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会做出对买房人有利的判决,要求房主配合履行合同。除非出现客观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比如买房人属于限购对象,无法过户等。
法院提醒:
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没有法定事由恶意违约
不仅须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也违背了最基本的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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