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佛山市消委会收到一宗典型案例:消费者刘小姐家庭阳台防盗网被小偷撬开,家里价值14000元的首饰被盗。刘小姐认为财物被盗和小区安保措施疏忽(保安人员随意给外来人员开门)及楼盘设计(消防通道的楼梯窗户没有达到防盗要求)有直接的关系。消费者要求物业公司承担40%的损失,但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刘小姐将物业公司投诉到佛山市消委会。
为此,市消委会于9月12日召开“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保护消费者家庭财产安全”公开讨论会,并在会上对这宗案例进行了公开调解。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住建局代表、市公安局代表、市工商局代表、房地产协会代表、律师代表、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及新闻媒体等共计30余人参与了本次会议。
在公开调解中,经营者认为在整个经营过程中,他们按照物管合同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责任,但是刘小姐认为经营者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完全履行到安全保障义务。市消委会律师顾问李绍均对案例进行了分析并表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没有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就应当承担责任,而本案中经营者确实存在不足之处,希望双方互相理解,降低条件,尽可能通过消委会平台解决纠纷。
市消委会表示:物业管理公司在安保以及防范方面确实存在问题,同时也是楼梯间设计的客观条件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建议物业管理公司采纳李律师的意见,主动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是对自己工作的疏忽做出补偿。经营者表示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尽可能与消费者达成共识。
在第二个公开讨论环节中,与会代表围绕着住宅小区消费者家庭财产安全责任主体、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家庭财产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等问题,发表了很多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代表表示:楼盘交给物业公司管理,业主每个月缴纳物业管理费,一是为了小区的管理;二是对业主财产的保值,认为财产安全跟物业管理是不可分割的。
企业代表表示:曾经遇过一些类似的案例,处理结果中物管企业有免责的,也有赔偿一部分责任的情况。安全保障义务有一个原则叫作合理限度,超出合理限度就不是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之内。
政协委员代表表示:原则上认为自己的财产自己负责,但是这种方式也可能转移,比如当业主把财产管理义务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这种安全责任就转给了物业公司,当业主财产受损,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公安局代表表示:公安机关从刑事上来判断家庭财产责任安全主体,涉及到违法和犯罪,主要看违法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家庭财产围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违法犯罪嫌疑人引起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住建部门代表表示:目前,佛山市的物管服务标准物价部门制定有五级物管服务标准,每个标准对应相应的物管服务价格,合同中一般都会标明是几级物管服务标准。但这个物管服务标准只是对治安管理有一个概括表述,但是并没有提及防盗要达到什么安全等级。另外,防盗安全等级由谁去界定、能达到几级,这些方面暂未有严格的标准,只能通过物管服务合同约定。同时提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仅要关注房价,更要关注物业管理合同。如果购房后对前期物管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共同决策,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签订后期的物管服务合同。
工商局代表表示:在合同的监管当中,工商部门也很关注如何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合同签订方面,希望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可以联合把合同规范起来,共同给消费者提供一个有保障的合同范本。
最后,市消委会秘书长但唐勇表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摩擦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希望通过这次会议,理顺住宅小区财产安全法律关系,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条款,提升住宅小区消费者品质生活满意度。共同构建和谐社会,还需要各个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同时还需要大家相互尊重、相互理解。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佛山市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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