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发前5天,台湾花莲发生6.5级地震,伊女士母女三人为此取消了台湾行。因旅行社拒绝退还任何费用,伊女士三人将中国职工国际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职工国旅总社)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23100元。9月26日上午,朝阳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伊女士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并无过错,判令职工国旅总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16000元退还伊女士三人。
出行前旅游地地震 为安全游客欲退团
今年1月,44岁的伊女士想利用寒假带两个女儿赴台湾旅游,遂通过朋友张某联系,报名参加了职工国旅总社组织的台湾环岛八日游,出行时间为2月11日至18日,伊女士通过向张某转账,支付了团费总计23100元。
2月6日23时50分,台湾花莲县附近海域发生6.5级地震,并提示后续可能发生大级别余震。2月7日下午,原国家旅游局在官网发布《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近期暂勿前往台湾花莲及相邻地区》的公告。考虑到安全问题,伊女士三人决定放弃此次行程。告知旅行社后,对方表示退团需承担全部损失。
旅行社调整线路发团 团费损失游客自担?
对此,伊女士主张,按照航空公司通知,旅行社为自己购买的机票可以全额退款,因此旅行社应当退还这部分费用。伊女士认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其已明确表示终止台湾行程的情况下,职工国旅总社违背游客意愿,放任损失扩大。因此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解除,判令旅行社全额退还旅游款23100元。
职工国旅总社辩称,伊女士于2月7日19时35分通知取消行程,该旅行社已明确告知取消行程将造成全额损失,并承诺保证游客安全,建议伊女士三人继续参团,以避免损失。在明确告知和提示的情况下,伊女士三人系在认可全损的基础上最终选择取消行程。2月11日该团如期发团,实际发团人数15人,行程中旅游线路将花莲变更为新北。因伊女士三人未出行,出团人数低于约定的最低成团人数,地接社账单费用上涨。伊女士三人机票款10548元、保险签证费1200元、地接社费用均已实际发生。而当事航空公司退票仅针对散客,不针对团体游客。综上,不同意退款。
不可抗力致游客解约 法院判旅行社退余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台湾花莲地震及可能发生的余震构成不可抗力,且伊女士三人的行程时间在原国家旅游局提示有效期内,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旅游合同》解除后,职工国旅总社应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关于机票款,在机票购买前,伊女士已经提出退团的意向,在双方沟通协商过程中,旅行社仍然为伊女士三人预订机票,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对损失的扩大,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关于预付地接社费用,法院认为,伊女士三人对合同解除无过错,职工国旅总社在不足成团最低人数的情况下仍然发团,造成地接社费用上涨,增加的成本不应由伊女士等人承担。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于2月8日解除,判决职工国旅总社退还伊女士三人旅游费16000元。一审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伊女士表示需要考虑,同时她也对判决的结果表示满意;职工国旅总社的代理人明确表示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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