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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男子国庆吃饭时接到电话:妹妹在鬼屋受伤

时间:2018-10-08    09:35:06

  国庆长假在深圳游玩,欢乐谷是不少游客的一大选择。


  近日,市民李先生向记者反映,10月4日他的家人在欢乐谷鬼屋游玩时因受到惊吓,导致额头磕碰,送往医院缝了三针。欢乐谷承担了此次意外的医疗费用,但当李先生提出要欢乐谷承担后续疤痕修复费用时却被拒绝。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欢乐谷,相关负责人称欢乐谷已在第一时间协调处理并承诺赔付医药费,游客要求赔付美容修复费用无事实依据。



鬼屋游玩受惊吓致额头磕碰
送往医院缝了三针


  李先生告诉记者,受伤的是他的妹妹,今年21岁,10月4日和两个同龄的亲戚到欢乐谷游玩时受伤。事发时他正在十几公里外的京基100吃饭,接到家人的电话称妹妹在鬼屋因受到惊吓额头被磕碰到了。“当时他们先在欢乐谷的医务室处理了一下,但觉得伤势比较严重,还是要送去医院处理”。李先生称,自己当时一直没来得及赶到欢乐谷,就在电话里委托欢乐谷的工作人员将家人送到医院,但欢乐谷工作人员不同意。李先生随后就报警了,沙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欢乐谷工作人员才陪同家人前往华侨城医院。


  随后李先生也赶到了华侨城医院,因为额头受伤,妹妹在医院缝了三针,“其它方面检查了都没什么大问题,但我最气愤的是他们的处理态度”。欢乐谷的工作人员同意赔付医药费,也愿意报销后续几次的换药费,但当李先生提出要从工作人员手上拿回妹妹的病历以便后期换药治疗时,却遭到了拒绝。“他们和我说,要想拿回病历就要把医药费还给他们”。


  同时李先生还告诉记者,因为不确定妹妹的额头会不会留下伤疤,所以他提出如果后续需要做伤疤修复的项目,欢乐谷也要进行赔付,但这一要求却被欢乐谷拒绝。


欢乐谷称第一时间已协调处理
诊断结果为前额部裂伤


  就此事,记者联系了欢乐谷相关负责人。欢乐谷方面称,客服员在接到游客求助后,已第一时间赶至现场并用运营车辆将游客送至医务室处理。关于李先生提到的工作人员不陪同前往医院一事,相关负责人称,因游客有2名家属陪同,且伤口已做处理,客服员建议游客自行前往医院治疗,待治疗完毕后报销医疗费用。


  警方介入后,客服员便陪同游客前往华侨城治疗,并全程跟进,缴纳医疗费用。诊断结果为:前额部裂伤,CT检查一切正常。“客服始终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跟进了事件全过程”。


保留病历是为跟进后续治疗


  欢乐谷表示游客要求赔付美容费无事实依据,而关于李先生所质疑的“工作人员不归还病历本”的情况,欢乐谷方面解释称,为便于后续理赔,此类事件治疗全程由客服员一对一专人跟进,病历及诊断书由客服员专人暂为保管,并在后续每次治疗中由客服员携带前往医院跟进进展。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最终,客服员也以拍照形式将病历本发给了李先生,并表示后续会跟进整个治疗过程,支付相关理疗费用。“李先生表示不接受并情绪激动,最终决定前往沙河派出所进行第三方协调”。


  欢乐谷方面称,协调现场,欢乐谷提出承担后续相关治疗费用,但李先生坚持要求欢乐谷承担美容(修复)费、误工费1500(最终金额按实际情况确定),调解最终未达成一致。欢乐谷方面表示,“从事发开始我方就主动提出支付全部治疗费用并承担合理误工费,因游客提出的支付美容(医疗)费用要求无相关事实依据,所以未同意此要求“。


律师说法:

是否赔付美容修复费用需参照医嘱

法律未强制规定工作人员陪同就医的义务


  针对李先生遇到的事件,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谭顺城律师分析称,李先生的妹妹在欢乐谷游玩时受到人身损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欢乐谷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至于欢乐谷工作人员有无法律义务带游客前往医院,谭律师表示,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李先生的妹妹仅是轻微伤,并未丧失行动能力,法律未强制规定欢乐谷工作人员有陪同游客前往医院治疗之义务。


  而关于李先生提出的支付美容(医疗)费用,应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结算,若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需要进行美容的,则欢乐谷有义务向游客支付美容费用,否则,欢乐谷有权不予支付美容(医疗)费用。


  此外,谭律师还提到,病历及症断书记载的是游客的病情资料,游客是该病历的所有者,对病历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在未得到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欢乐谷无权保留,应将病历及症断书退还给游客。


  谭律师建议,游客出行时应注意安全、提高法律意识,在权利被侵犯时应理性维权,切莫通过胡搅蛮缠或者非法手段寻求权利救济,“否则,也极有可能向他人承担法律责任,难免得不偿失”。同时他也建议,旅游经营者应注重自己的服务质量,在出现问题时不应逃避,及时与游客沟通,积极解决问题,敢于承担责任,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编辑:A-Wing

来源于: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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