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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宠物“大变样 ” 电商平台转微信交易风险高

时间:2018-07-31    11:32:05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在电商平台购物被商家要求转至微信交易,遭遇诈骗。佛山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网购交易时应避免通过平台外的渠道私下交易。


  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淘宝网一家店铺看中一只属于拿破仑矮脚猫品种的宠物猫,为了看该宠物猫的近照和视频,与商家互加了微信。后经与商家讨价还价后,消费者同意以1.8万元购买视频中的宠物猫,并按商家的要求直接通过微信付款。几天后,消费者收到了宠物猫,发现并非之前在视频里看到的那只。消费者想找商家理论时,发现微信已被对方拉黑,无法再联系。淘宝客服表示,因交易并非在淘宝平台上进行,无法处理该起投诉。


  佛山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电商平台转微信交易有风险,很多涉嫌诈骗。在网购交易时应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避免通过平台外的第三方渠道私下交易,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如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可疑行为,可立即联系电商平台核实,或报警处理。


律师观点:


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在电商平台外的第三方进行交易后,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电商平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律师蔺存宝表示,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最大限度地降低网购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蔺存宝认为,上述消费纠纷中,由于消费者没有通过淘宝平台完成交易,淘宝拒绝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有一定的抗辩依据。但是,销售者一方面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另一方面又诱导消费者在平台之外完成支付行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构建诚信、有序的良性交易秩序角度来看,电商平台有义务对消费者披露销售者的真实、有效信息,以便消费者依法维权。如果网络平台在收到消费者此类投诉之后,仍对销售者的欺诈行为置之不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网络平台构成“明知或者应知”,应与该销售者一起,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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