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广东省消委会发布4月投诉报告,数据显示,4月广东省消委会共接待来访、接受投诉咨询991人次,其中接到消费者投诉433件,同比分别上升15.9.%、8.25%。其中互联网服务类投诉居首,占投诉总量的41.34%。
消费者金先生报名参加了价值788元的港澳三日游套餐,与旅行社陈先生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中明确该团为纯玩团,无任何购物安排,金先生当即支付了1600元现金。第二天金先生如约前往口岸,由两名导游带团出境。
到达香港后,金先生发现旅游团的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如乘坐的是破旧中巴车,而非合同约定的旅游大巴车,且车上人满物多。导游更是无视纯玩团的合同承诺,将一行人带至珠宝店,强制购物。无奈之下,金先生被迫购买了最低价的所谓14K金项链,花费2473元人民币。
金先生认为旅行社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遂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省消委会向旅行社调查核实,发现根据金先生提供的旅游合同编号所查询到的合同是该旅行社2015年的香港游,而非金先生所签订的港澳三日游,且金先生所签的合同版本与该旅行社现在使用的版本也有所不同,合同首页没有旅行社的对公账号。了解情况后,省消委会认为这是一起消费诈骗,遂将调查情况告知消费者并建议其报警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以及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省消委会认为本案中,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旅游合同已明确不进行任何购物,但在实际游览中却仍被迫进行购物消费。旅行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已然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消费者实际参报的旅行社并非其投诉的旅行社,而是由不法商家或者个人冒名顶替,调解工作无法继续开展,鉴此,省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途径继续维权。
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参团旅游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谨防消费陷阱及消费诈骗。二是学会辨认正规旅行社广告,不要轻信网站随意弹出的促销广告。规范的旅行社广告,须注明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号、业务经营范围、地址等详实内容,不规范的旅行社广告往往缺少上述内容。三是选择信誉高的正规旅行社进行报名。查看旅行社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是否齐全,确认是否具有旅行社主体资格,且应选择官方网络渠道或者正规门店报名,谨防钓鱼网站。四是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在签署旅游合同前,应仔细了解合同内容,明确旅游团费、行程安排、食宿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问题。五是谨慎选择付款途径。务必选择官方付款渠道进行支付,切勿私下向个人支付团费。六是注意留存证据。索要和妥善保存发票或收据、合同、旅游行程单、支付或转账记录等重要证据,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维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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