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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房时写了女友名字,分手后房企拒绝更名

时间:2018-10-11    10:35:16

   借前女友的名字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且交了定金,但房地产公司却以买房人严重违约和买房人名字变更为理由,不仅拒绝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拒绝返还买房人所交的定金。近日,佛山三水法院对外公布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于本案正式合同的签订均无过错,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定金和首付款,并赔偿买房人的利息损失。


资料图资料图


买房更名遭到拒绝


   
罗先生与邱小姐原本是一对情侣。2016年12月3日,罗先生以邱小姐的名义与佛山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向该公司购买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一处住宅。合同签订后,罗先生共支付10万元定金和部分首期款5万元。


   
但不久,罗先生与邱小姐分手,该房产的实际购房人罗先生向房地产公司要求将认购书买方名字更换为其现任女友王某,并提供了邱小姐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授权委托书》。


   
原来,由于罗先生办理购房贷款没有优惠,所以才借用了当时的女友邱小姐的名字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及补充协议。


   
而且,签订合同当天,罗先生便用本人的银行卡支付了50000元定金,其后的款项也是由罗先生实际支付,之后也是罗先生直接与该房地产公司联系。在认购书以及补充协议签订后,该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张某一直与罗先生就按揭贷款、支付定金与首期款、更换买方名字等保持微信联系与协商。


   
让罗先生没想到的是,此后其两次到该房地产公司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该房地产公司以邱小姐本人未到场且王某的贷款条件不符为由未予同意。2017年3月9日,罗先生再次到被告处协商更名签约,该房地产公司又以已超过签约期为由未予同意。2017年3月10日,该房地产公司向邱小姐发出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及补充协议通知,并拒不返还罗先生的定金与购房款。


   
多次沟通无果后,罗先生与邱小姐便以房地产公司违约为由到法院起诉。


合同双方均无过错


   
经过审理,三水法院认为,原告邱小姐与被告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及《补充协议》属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内容合法,属于有效合同。该合同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双方均负有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


   
在《认购书》及《补充协议》的买方主体上,基于当时二原告的恋爱关系,买方为邱小姐,实际支付定金100000元及首期款50000元的为罗先生,此后,因二原告恋爱关系终止,在取得邱小姐同意的情况下,原告罗先生要求更换认购书买方名字,亦属符合情理,不属于违反预约,不履行签约义务的违约行为。


   
而在《认购书》及《补充协议》中,只约定100000元定金,未约定首期款,但原告邱小姐在2016年12月3日的特殊申请表中写明了延期支付首期款期限,从该申请表可推定双方存在首期款支付口头约定。原告已依约定按被告同意延期的日期交付了定金,不存在逾期支付定金的违约行为。但原告存在逾期支付首期款的违约行为,但由于未约定逾期支付首期款的违约责任,被告不能以此为由并没收定金和首期款。


   
在原告提出《认购书》及《房屋买卖合同》更名的要求后,基于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被告有权对被更名人履约能力进行合理审查,以维护交易安全。因此,被告基于被更名人贷款条件以及原买受人邱小姐未到场存在交易风险而不予同意原告更名申请,并无不当,也不属于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对于本案正式合同的签订均无过错,该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原告罗先生、邱小姐定金100000元,首付款50000元,合计150000元及利息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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