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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20万房款 却遭“一房多卖”维权19年 胜诉却讨不回血汗钱

时间:2018-10-30    10:14:18

  近日,长春市民吴先生的女儿在微博上爆料,父亲于1997年购买3套总面积约260平方米的住房后,遭遇一房多卖,法院判决胜诉后,他维权19年,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解决。


预付20万 却遭“一房多卖”


  今年65岁的吴先生家住长春市宽城区,做电器生意。因为房子的问题一直未解决,如今他身心疲惫,现在北京治病。


  吴先生说,1997年9月3日,他在长春市长财地产开发公司以总价55万元购买了3套住房,总面积约为260平方米。当时,他预付了20万元房款,购买时约定10月末交付住房时付完剩下尾款,“这3套住房都在3楼,是连在一起的,交款时我带着35万元的支票、20万现金,都想交全款了,但由于房子还没有下来,所以交的20万元预付款,开发公司给我开具了收据!”


  他们约定10月份交房时将尾款补齐,在未交房前的一天,吴先生到买的房子处察看,发现里面有人在干活,吴先生上前询问,对方称这房子是他新买的,“我一听顿时火了,这房子是我买的,怎么卖给别人了,于是我找到了开发公司索要房子,开发公司以各种理由搪塞,就是不给交房,20万元的预付款也不给退!”


  “后来我才知道,开发公司是把这三套房子"一房多卖",卖给了其他人,这是在损害我的权益!”吴先生说。


起诉开发公司获胜诉


  吴先生于1999年将长春市长财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宽城区法院,要求返回预付款和利息。


  在1999年6月10日的宽城区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写明:原告吴先生与被告长春市长财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3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以55万元的总价款购买被告浙四小区F区三楼(一层三套)住房,被告在1997年未峻工后将房屋交付被告。协议当日,原告交付被告购房予付款20万元(有收据为凭)。同年末,被告以原告没有全额交购房款为由拒绝将房屋交付原告,并将部分房屋卖给他人。原告的预付款,被告用于建筑工程。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预付款,并要求给付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春市长财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原告购房预付款20万元,给付利息50800元,计250800元。案件受理费6272元由被告负担。


  此后,长春市长财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上诉,1999年11月份,长春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没结果


  “经两级法院审理,一审和终审都判开发公司败诉,但我的购房款和利息仍然没有要回来!”吴先生说。


  此后,吴先生申请宽城区法院强制执行。其间,宽城区法院委托由国家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并委托国家一级房地产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买受人吴先生竞买成交,但申请强制执行时却遇到了种种困难,到现在也没有要回预付款和利息。


  “19年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换了名,老板也不知道去哪儿了,这些年,我基本天天在维权……但是就是执行不了,现在已是身心疲惫……”吴先生表示,这些预付款是他的血汗钱,他希望早日将这些钱索要回来,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编辑:A-Wing

来源于: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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