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收购地沟油生产劣质油,掺杂、掺假冒充合格饲料油对外销售,同时改装油罐车,在抽样检测中蒙混过关,冒充油类总量1万余吨,销售总额5600余万元。近日,记者从湖北省检察院获悉,经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被判刑15年,并处罚金2900万元;其同伙程某等10人被判处2年10个月至4年不等刑期。
2015年,客户提出用四级大豆油作为饲料原料要求。程某某因自己的饲料油脂公司不具备生产豆油经营资质,遂换汤不换药,又以其子名义成立粮油进出口公司,专门向饲料企业销售饲料油。他大量收购“毛油”,在饲料油脂公司加工生产混合油,再购进豆油按一定比例混合,通过粮油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饲料企业。
程某某等人还对油罐车辆进行改装,将油罐隔出大仓和小仓。小仓灌装四级大豆油,以对付抽样检测;大仓灌装地沟油提炼的劣质油。卸油时,运油司机拉下开关,将大仓和小仓中的油品勾兑,一同卸入饲料企业的油罐。
2016年1月,一台经过改装的油罐车,在运输途中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人员和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该车油料的皂化值、不溶性杂质、棕榈一烯酸、亚油酸、芥酸的检验结果,均不符合GB1535-2003《大豆油》的技术要求。
西塞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采取大量收购地沟油生产劣质油,掺杂、掺假冒充合格的饲料油销售,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伙程某等10人明知程某某生产、销售劣质油,仍提供帮助,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西塞山区法院日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900万元;分别判处程某等10人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4年不等。
来源于: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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