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共享汽车,相关纠纷也随之增长。据统计,2017年至今,南沙法院商事庭陆续受理了13件有关案件。
南沙法院分析,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方面,个别消费者缺乏诚信履约意识、契约精神和安全意识,存在租赁使用车辆后故意逃单、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照合同约定操作等行为,最终给自身造成额外的负担或导致损失扩大。另一方面,运营企业在押金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消费者租车容易,退押金难。
在南沙法院商事庭近三年受理的涉共享汽车案件中,有84%的案件均为消费者起诉要求退还押金,不断增长的趋势反映出运营企业对押金管理不到位以及运营企业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不重视。
案例1
用车后不付费,故意逃单被告上法庭
2017年3月29日,韩某通过手机APP注册某共享汽车会员并向运营企业申请租赁车辆使用,于4月16日异地还车,但还车后韩某却未支付其间的租车费用,运营企业多次致电提醒,韩某却一直未支付相应费用。
运营企业便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支付相应的费用及利息损失。最终,韩某向运营企业履行支付义务后,运营企业撤诉。
案例2
租车期间酿事故,未按合同操作致损失扩大
2017年6月,覃某通过手机微信端向某共享汽车运营企业申请租赁车辆使用,在使用期间因未注意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
但事故发生后覃某未遵照《用户注册协议》的规定及时联系运营企业客服人员、未在事故现场报警及配合事故调查,导致保险公司对部分损失未予理赔。
运营企业起诉要求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停运费等损失。后经法庭主持调解,覃某向运营企业分期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后,运营企业放弃其他主张,案结事了。
案例3
还车后押金难退,消费者与店员发生斗殴
林某与某运营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及租车单,运营企业收取保证金,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在1个月内退还。
期限届满后林某交还租赁车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退还的保证金,交涉期间林某还与运营企业线下门店店员发生斗殴事件。因双方久未谈妥,因而成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租赁车辆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林某已履行完毕向运营企业足额缴纳租金及保证金、安全用车、按期归还等合同义务,故运营企业理应履行按时退还保证金的合同义务。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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