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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酒店选错日期取消不了?到底算不算霸王条款

时间:2019-04-15    11:51:43

  2017年11月25日11时15分,广州的陆先生通过国内某在线旅行网站预订江门市某温泉综合度假区豪华景观房一间,并支付了房费317元。



  收到订单确认短信,陆先生发现预订酒店的入住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离店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可这并不是他出行时间。他发现自己误操作之后,马上致电网站平台客服(11月25日11时31分),要求更改入住时间或撤销订单。


  “可客服人员却迟迟不给解决,在我再三电话追问后,客服人员才在下午14时许答复订单不可以变更和取消。”陆先生表示,因入住时间不对,最后他没有入住预订酒店。


  陆先生在订单页面的下方看到由旅行网站单方制定的退订说明:预订人因自身原因或因其他非法定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将扣收全额预付款(“法定原因”以《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准,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政府征用、酒店方过错等导致预订人不能正常入住的情形)。


  对此,他表示异议,认为是属于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将旅行网站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预付款317元。


  该在线旅行网站答辩称,酒店产品存在多种取消政策,除涉案的不可变更或取消产品外,也存在可取消的产品,陆先生通过网站预订酒店时,自行选择了不可变更或取消的产品。此外,也在多个环节告知消费者,不属于所谓的霸王条款。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某在线旅行网站向原告陆先生返还253.6元。


  依据:退订说明条款是旅行网站单方制定并标注于其平台网络页面上,陆先生或完全接受、或完全拒绝,属于格式条款。陆先生一旦存在更改入住时间或取消入住的违约行为,即产生全额扣收房费的后果,明显加重了陆先生的违约责任,为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涉案合同是因陆先生自身过错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故法院酌定扣除房费的20%(即63.4元)作旅行网站的损失赔偿,剩余的款项253.6元(317元-63.4元=253.6元)旅行网站应返还。




编辑:A-Wing

来源于:广州头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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