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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消委会发布消费提示:订制汽车合同中的权责需理清

时间:2019-06-28    11:49:55

   最近佛山市消委会收到一宗订制汽车消费纠纷,经了解发现订制销售合同表述不清,容易混淆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为此,佛山市消委会发出消费警示:订制汽车签署合同时,双方一定要订清楚付款项目、付款时间、并清晰双方责任与义务。


   
事件经过是这样的:吴女士于2018年4月在佛山雄峰骏捷汽车有限公司签署新车销售合同定制一款新车,并且支付了诚意金10万元,合同中还注明“配额时间明确补订金30万元”。在吴女士未补交订金时,已表示不想购买并要求退还诚意金。但销售公司以汽车已经生产为由拒绝取消交易。吴女士坚持要求退还诚意金,而雄峰骏捷公司认为此10万元应以违约金处理。


   
佛山市消委会调解中了解到:10万元在新车销售合同中是以预付车款的表述支付的,但是又有“配额时间明确补订金30万元”的表述,合同中也没有明确分期支付的具体日期。按消费者理解,10万元是诚意金,确定配置报价后补齐订金,双方才开始履行订制汽车的销售合同。而销售公司则赶在消费者交齐订金之前就开始了订制生产流程,造成订制汽车生产完成并到货。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朱庆程律师剖析:在消费者签署新车销售合同后,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承诺职责。合同如有注明订金与车款有别,清楚划分未支付足够订金就不能开始定制零件制作车辆的情况下,消费者仍然可以按照合同追诉。合同内容中使用“车款”字眼,即预先支付多少,都被当作了车款之用。


   
佛山市消委会认为,这是由于汽车销售合同是由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条款约定不清晰,造成消费者与销售商之间责任混淆。合同中描述“预付车款”也有误导是“预付款”的意思。而“预付款”不能直接等于“定金”或“违约金”。


   
为此,佛山市消委会提示消费者:


   
合同要看全,必要时可以提出修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与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可以对交易合同进行公平的修改,而并非卖方提供了格式合同就一定要按上面签订。在签署合同前,消费者一定要全部看一遍,留意合同细则和字眼,若发现不平等条约或交易过程中被忽略的条约,应及时删减或增加,保留可追诉的权利和依据。


   
不轻信口头约定


   
口头约定是否不具备法律效力呢?并不是。口头约定与书面合同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但口头约定也需要取证。口头约定除非证据指向充足,有现场录音、录像,才有可能成为比较有力的证据。所以交易中任何约定尽量留下书面字据。


   
看清楚合同中关于预付款的字眼


   
“订金”、“定金”、“预付款”、“诚意金”,措辞不同在法律上的含义有所不同。按法律解释,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订金”属性更偏向于“预付款”。而定金的给付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上对于“诚意金”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作为预付款,一旦交易不成,是可以退回的。


   
在预付式消费大行其道的今天,在契约精神逐渐普及的今天,我们消费者一定要掌握这些合同知识,保障我们自身合法的消费权益。


   
同时,也提醒各位经营者,制定或签定合同条款时,应秉承公平、诚信的原则,交易时也应履行提醒义务,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编辑:陈晓莹
来源于:佛山市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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